[發明專利]可再充電鋰電池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360725.7 | 申請日: | 2020-04-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883818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03 |
| 發明(設計)人: | 河在煥;金基俊;劉喜恩;尹延曦;李圭曙;李東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SDI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M10/052 | 分類號: | H01M10/052;H01M10/0525;H01M4/13;H01M10/0569;H01M10/4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6 | 代理人: | 尹淑梅;張曉 |
| 地址: | 韓國京畿***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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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充電 鋰電池 | ||
1.一種可再充電鋰電池,所述可再充電鋰電池包括:
負極,包括負極活性物質層和設置在負極活性物質層上的負極功能層;
正極,包括正極活性物質層;以及
電解質溶液,
其中,負極功能層包括片狀聚乙烯顆粒,
電解質溶液包括鋰鹽和非水有機溶劑,并且
非水有機溶劑包括60體積%至80體積%的丙酸酯類溶劑和20體積%至40體積%的碳酸酯類溶劑。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丙酸酯類溶劑包括選自于丙酸甲酯、丙酸乙酯、丙酸丙酯和丙酸丁酯中的至少一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碳酸酯類溶劑包括選自于碳酸亞乙酯、碳酸亞丙酯、碳酸亞丁酯、碳酸氟代亞乙酯、碳酸二甲酯、碳酸甲乙酯、碳酸二乙酯、碳酸甲丙酯和碳酸甲丁酯中的至少一種。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
電解質溶液還包括添加劑,并且
基于電解質溶液的總量,以3wt%至20wt%的量包括添加劑。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片狀聚乙烯顆粒具有1μm至8μm的粒度。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片狀聚乙烯顆粒的長軸長度和短軸長度之比為1至5。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片狀聚乙烯顆粒具有0.2μm至4μm的厚度。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負極功能層還包括無機顆粒和粘合劑。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片狀聚乙烯顆粒和無機顆粒的總量與粘合劑的量之比為80:20至99:1的重量比。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以95:5至10:90的重量比包括片狀聚乙烯顆粒和無機顆粒。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負極功能層具有1μm至10μm的厚度。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負極活性物質層的厚度與負極功能層的厚度之間的比為50:1至10:1。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正極活性物質層包括第一正極活性物質和第二正極活性物質,第一正極活性物質包括選自于鈷、錳、鎳和它們的組合的金屬與鋰的復合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種,第二正極活性物質包括由化學式1表示的化合物,
[化學式1]
LiaFe1-xMxPO4
其中,在化學式1中,0.90≤a≤1.8,0≤x≤0.7,M是Mn、Co、Ni或它們的組合。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第一正極活性物質包括LiCoO2、LibM11-y1-z1M2y1M3z1O2和它們的組合中的一種,其中,0.9≤b≤1.8,0≤y1≤1,0≤z1≤1,0≤y1+z1≤1,M1、M2和M3獨立地為Ni、Co、Mn、Al、Sr、Mg或La中的金屬。
15.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可再充電鋰電池,其中,第二正極活性物質包括LiFeP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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