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托法替尼口服持續釋放劑型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347827.5 | 申請日: | 2014-03-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419817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17 |
| 發明(設計)人: | S·M·赫爾比希;S·克里希納斯瓦米;J·庫什納四世;M·蘭巴;T·C·斯托克 | 申請(專利權)人: | 輝瑞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9/36 | 分類號: | A61K9/36;A61K47/38;A61K47/26;A61K31/519;A61P37/02;A61P37/06;A61P29/00;A61P19/02;A61P35/02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安琪;張曉威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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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托法替尼 口服 持續 釋放 劑型 | ||
1.每日一次的藥物劑型,其包含托法替尼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其中所述劑型為持續釋放劑型,且在向個體給藥時具有約27ng-hr/mL/mg所給藥托法替尼至約42ng-hr/mL/mg所給藥托法替尼的給藥后血漿濃度對時間曲線下平均面積以及約10至約100的幾何平均血漿Cmax/Cmin比率。
2.權利要求1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幾何平均血漿Cmax/Cmin比率為約20至約40。
3.權利要求2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幾何平均血漿Cmax/Cmin比率為約20至約30。
4.權利要求1的藥物劑型,其包含約10mg至約12mg托法替尼。
5.權利要求4的藥物劑型,其包含11mg托法替尼。
6.權利要求1的藥物劑型,其包含約20mg至約24mg托法替尼。
7.權利要求6的藥物劑型,其包含22mg托法替尼。
8.權利要求1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在24小時給藥間隔內高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6小時至約15小時,且低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9小時至約18小時。
9.權利要求8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高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6小時至約9小時。
10.權利要求8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低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15小時至約18小時。
11.權利要求8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高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11小時至約15小時。
12.權利要求8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低于約17ng/ml的單次連續時間為約9小時至約13小時。
13.權利要求1至12的藥物劑型,其中所述個體具有約3ng/mL/mg所給藥托法替尼至約6ng/mL/mg所給藥托法替尼的平均最大血漿濃度(Cmax)。
14.每日一次的藥物劑型,其包含托法替尼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其中所述劑型為持續釋放劑型,且在向個體口服給藥時具有小于約0.3ng/mL/mg所給藥托法替尼的平均穩態最小血漿濃度(Cmin)。
15.每日一次的藥物劑型,其包含托法替尼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其中所述劑型為持續釋放劑型,且在向個體口服給藥時具有約0.7至約1.4的血漿濃度對時間曲線下面積的平均進食/空腹比率,以及約0.7至約1.4的最大血漿濃度(Cmax)的平均進食/空腹比率。
16.藥物劑型,其包含托法替尼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及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其中所述劑型為持續釋放劑型,且在添加至標準USP旋轉槳儀器中的37℃的包含900mL 0.05M pH6.8的磷酸鉀緩沖液的測試介質中且所述槳以50rpm旋轉時,所述劑型在1小時內溶出不超過30%的所述藥物,且在2.5小時內溶出不少于35%且不超過75%的所述藥物,且在5小時內溶出不少于75%的所述托法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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