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323106.0 | 申請日: | 2020-04-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540434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8-14 |
| 發明(設計)人: | 陸曉彤;楊怡;舒揚;劉海濤;王芳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 |
| 主分類號: | G16H20/10 | 分類號: | G16H20/10;G16H70/40;G06F16/903 |
| 代理公司: | 上海精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53 | 代理人: | 杜蔚瓊 |
| 地址: | 200082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審核 處方 是否 孕婦 哺乳期婦女 存在 用藥 禁忌 方法 | ||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前置審方過程中,當患者為女性或適齡女性,且處方中包含妊娠狀態或哺乳狀態下存在用藥禁忌的藥物時,提示醫師錄入患者的妊娠或哺乳狀態后,再次進行處方合理性的審查。本發明針對在處方過程中,針對孕婦或哺乳期患者的禁忌藥品過多,醫師無法全部記憶的問題,通過后臺的審方系統,實現了避免此類錯誤的問題。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處方審核領域,具體地,涉及一種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
背景技術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規定,藥師應對處方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是否存在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的用藥禁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說明書應當注明藥品的禁忌。然而,《處方管理辦法》在規定處方書寫標準時,未要求醫師注明患者的妊娠及哺乳狀態。
一方面,多達數百種的藥品對孕婦或哺乳期婦女存在使用禁忌,醫師記憶存在困難;另一方面,由于審方軟件無法準確獲取患者妊娠或哺乳狀態信息,因此無法對上述特殊人群的用藥禁忌進行審核,造成用藥安全隱患。
發明內容
本發明旨在解決上述兩個問題,提出一種根據處方是否包含指定類型藥品,選擇性要求醫師錄入患者妊娠或哺乳狀態的方法,確保審方過程中,軟件或藥師在審核包含該部分藥品的處方時,能準確獲取患者的妊娠或哺乳狀態信息,并據此對判斷藥品對患者是否存在禁忌或慎用情況。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前置審方過程中,當患者為適齡女性,且處方中包含妊娠狀態或哺乳狀態下存在用藥禁忌的藥物時,提示醫師錄入患者的妊娠或哺乳狀態后,再次進行處方合理性的審查。
進一步地,本發明提供的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其特征還在于:當處方中包含指定孕周的妊娠期婦女是其禁忌對象,且哺乳期患者是其禁忌對象的I類藥物時,進行如下工序:
S1-1.發出患者是否妊娠的確認請求;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是”時,進行S1-2;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否”時,進行S1-3;
S1-2.發出患者具體孕周的確認請求,并根據反饋的孕周結果,判斷該孕周是否在藥物規定的指定孕周范圍內;
當結果為“是”時,向醫師端提示該藥物的審查結果;
當結果為“否”時,判定針對該藥物的審方通過;
S1-3.發出患者是否哺乳期的確認請求;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是”時,向醫師端提示該藥物的審查結果;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否”時,判定針對該藥物的審方通過;
進一步地,本發明提供的用于審核處方是否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存在用藥禁忌的方法,其特征還在于:
當處方中包含所有孕周的妊娠期婦女是其禁忌對象,且哺乳期患者是其禁忌對象的II類藥物時,進行如下工序:
S2-1.發出患者是否妊娠的確認請求;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是”時,向醫師端提示該藥物的審查結果;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否”時,進行S2-2;
S2-2.發出患者是否哺乳期的確認請求;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是”時,向醫師端提示該藥物的審查結果;
當確認請求的反饋結果為“否”時,判定針對該藥物的審方通過。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未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2010323106.0/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