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于玻璃瓶飲料灌裝設備的不良產品剔除機構有效
| 申請號: | 202010311098.8 | 申請日: | 2020-04-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51514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31 |
| 發明(設計)人: | 李文濤 | 申請(專利權)人: | 凱麒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7C5/34 | 分類號: | B07C5/34;B07C5/02;B07C5/36;B07C5/38 |
| 代理公司: | 宿遷市永泰睿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264 | 代理人: | 劉慧 |
| 地址: | 223700 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經濟開發區***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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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玻璃瓶 飲料 灌裝 設備 不良 產品 剔除 機構 | ||
1.一種用于玻璃瓶飲料灌裝設備的不良產品剔除機構,包括平臺(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臺(1)的上表面開設有U形槽(2),所述U形槽(2)內壁的底部固定連接有電機(3),所述電機(3)輸出軸的表面固定套接有第一滾輪(4),所述U形槽(2)的內壁通過圓軸活動連接有第二滾輪(5),所述第一滾輪(4)和第二滾輪(5)的表面均與傳送帶(6)的內壁活動連接,所述傳送帶(6)的上表面分別活動設置有三個玻璃瓶本體(7),所述平臺(1)的上表面分別固定連接有兩個固定板(8),兩個所述固定板(8)的相對面分別與橫板(9)的兩側固定連接,所述橫板(9)的下方設置有檢測機構(10),所述固定板(8)的內部開設有十字槽(11),所述十字槽(11)的內部活動設置有推動機構(12);
所述檢測機構(10)包括電動推桿(1001),所述電動推桿(1001)的頂部與橫板(9)的下表面固定連接,所述電動推桿(1001)輸出軸的底部固定連接有提拉板(1002),所述提拉板(1002)的左側開設有凸形通槽(1003),三個所述玻璃瓶本體(7)瓶頸的表面均與凸形通槽(1003)的內壁活動連接,三個所述玻璃瓶本體(7)的瓶蓋均位于凸形通槽(1003)的內部;
所述推動機構(12)包括豎齒條(1201),所述豎齒條(1201)的表面與十字槽(11)的內壁活動連接,所述十字槽(11)的內壁通過轉軸活動連接有長齒輪(1202),所述長齒輪(1202)與豎齒條(1201)嚙合,所述長齒輪(1202)與橫齒條(1203)嚙合,所述橫齒條(1203)的表面與十字槽(11)的內壁活動連接,所述橫齒條(1203)位于豎齒條(1201)的左側,所述十字槽(11)內壁的正面開設有豎槽(1204),所述豎齒條(1201)的正面固定連接有擋板(1205),所述擋板(1205)的正面活動貫穿豎槽(1204)并延伸至提拉板(1002)的上方,所述橫齒條(1203)的正面固定連接有推板(1206),所述推板(1206)的正面分別與三個玻璃瓶本體(7)的背面活動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玻璃瓶飲料灌裝設備的不良產品剔除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擋板(1205)的下表面高于提拉板(1002)的上表面。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玻璃瓶飲料灌裝設備的不良產品剔除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傳送帶(6)的表面開設有剔除槽(13),所述剔除槽(13)的內壁與玻璃瓶本體(7)的底部活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玻璃瓶飲料灌裝設備的不良產品剔除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拉板(1002)的上表面分別固定連接兩個導向桿(14),兩個所述導向桿(14)的頂部均活動貫穿橫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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