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適用于廢氣產生場所的換氣通風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156818.8 | 申請日: | 2020-03-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336633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6-26 |
| 發明(設計)人: | 蘇繼新;鄭凱;高雪;曹曉晴;吳珊;張啟彥 | 申請(專利權)人: | 山東大學 |
| 主分類號: | F24F7/007 | 分類號: | F24F7/007;F24F13/14;F24F13/02;F24F11/89;B01D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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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250199 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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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適用于 廢氣 產生 場所 換氣 通風 方法 | ||
一種適用于廢氣產生場所的換氣通風方法,是在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的地下設立管道通風陣列,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內設置向下排放廢氣的排氣管,各個排氣管與管道通風陣列連接,排氣管中設置有閥門;管道通風陣列連接引風機,將廢氣污染物排出;在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的上層輸入新鮮空氣。新鮮空氣輸入量可按局部產生污染物濃度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規定的規定限值,計算所需稀釋空氣量。本發明可以將處理凈化后的尾氣在較低位置回送車間,而與人體健康相關的新鮮空氣由上層輸入,可實現不同區域污染物不同釋放強度下的不同通風換氣措施,實現空間內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濃度的達標。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對危廢倉庫或分布式廢氣產生車間進行換氣通風的方法,屬于換氣通風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大部分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分子量大于空氣平均分子量,對暫存、生產過程中產生VOCs或異味的管理大多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限值及項目初步設計工藝計算要求,通常類比選用車間換氣系數(為3-6次/小時)。由于倉庫或車間面積巨大,對危廢倉庫而言,庫內不同揮發性質的物料分別碼堆堆放,全倉庫統一規定的換風次數與不同性質物料碼堆對應的通風要求難以統一。大面積車間內總體通風送風滿足衛生標準、防火、爆炸等標準要求的同時,同樣需要滿足局部的通風排放要求。目前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不同污染物不同濃度要求,而通風設計中以整體建筑面積設置換風系數既浪費能源,又難以布置均勻流場,實現大面積車間或危廢倉庫內有毒有害物質的全區域達標問題。
目前,車間和倉庫等場合的氣體污染物外排放口按污染物性質可設置在構筑物的上方,如分子量小于空氣平均分子量的物質。大部分易揮發性氣體污染物或粉塵的分子量大于空氣平均分子量,在車間、倉庫易下沉到地面,因此通風設計規范一般要求排放吸氣口應離地面距離小于30cm,即便這個高度,下沉污染物如HCl及大部分VOCs讓沿地面擴散,難以完成上進下出達標換氣過程。
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GBZ1的規定。
發明內容
本發明針對現有車間和倉庫等場合的換氣通風技術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控制簡單、效果好的適用于廢氣產生場所的換氣通風方法。
本發明的適用于廢氣產生場所的換氣通風方法,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該方法,是在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危廢倉庫或分布式廢氣產生車間)的地下設立管道通風陣列,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內設置向下排放廢氣的排氣管,各個排氣管與管道通風陣列連接,排氣管中設置有閥門;管道通風陣列連接引風機,將廢氣污染物排出;在廢氣污染物產生場所的上層輸入新鮮空氣。
所述管道通風陣列向一側傾斜,高側一端封住,低側一端連接引風機。所述管道通風陣列的傾斜角度A為0-15度。
所述閥門可采用地面電動蝶閥。
所述閥門連接PLC可編程控制器,由PLC可編程控制器控制閥門開啟的數量及單個閥門的開度,便于生產過程中按需啟動排放,根據具體情況智能調節排風風量,以適應地面閥上方局部區域碼堆物料或生產設施污染物的釋放強度。
所述新鮮空氣由廢氣產生場所頂部設置內吸百葉窗或布設通風管完成。所述內吸百葉窗設置并聯的多臺,以便按生產狀況靈活調整通風負荷。
所述新鮮空氣輸入量可按局部產生污染物濃度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規定的規定限值,計算所需稀釋空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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