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140424.3 | 申請日: | 2020-03-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667277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15 |
| 發明(設計)人: | 寺田彰弘;西浩次 | 申請(專利權)人: | 發那科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G06Q30/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曾賢偉;范勝杰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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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對應 海外 應用程序 銷售 管理 服務器 系統 | ||
1.一種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對在第三國由邊緣服務器運行的應用程序的在線商店銷售進行管理,所述邊緣服務器與1臺以上的邊緣設備能夠通信地連接,所述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對應所述第三國,其特征在于,
所述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經由通信網絡能夠通信地連接設置在所述第三國的所述邊緣設備以及使用所述邊緣服務器的用戶具有的用戶終端,
所述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具有:
應用DB,其存儲要進行在線商店銷售注冊的所述應用程序;
管理控制部,其對僅能夠購買存儲在所述應用DB的進行了在線商店銷售注冊的所述應用程序的在線商店銷售進行管理;以及
發布控制部,其將所述應用程序發布給所述邊緣服務器,
所述管理控制部具有:
訂購處理部,其判定從所述用戶經由所述用戶終端請求購買的所述應用程序是否是除所述第三國以外的國家的應用開發者即第三方開發的第三方應用;以及
銷售批準處理部,其在通過所述訂購處理部判定為請求購買的所述應用程序是第三方開發的第三方應用時,經由所述用戶終端向所述用戶通知等待所述第三方的批準,并且將客戶檢查請求通知給所述第三方的聯絡目的地,由此,向所述第三方獲得所述第三方進行的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批準,其中,所述客戶檢查請求用于判定是否批準向所述用戶銷售從所述用戶請求購買的所述第三方應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銷售批準處理部中當獲得所述第三方進行的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批準時,所述訂購處理部將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已批準通知給所述用戶的聯絡目的地,
在所述銷售批準處理部中當獲得所述第三方進行的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拒絕時,所述訂購處理部將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被拒絕通知給所述用戶的聯絡目的地。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銷售批準處理部還向所述第三方的聯絡目的地具有的終端提供訂單狀況管理信息。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訂單狀況管理信息包含請求購買所述第三方開發的所述第三方應用的所述用戶相關的信息。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銷售批準處理部獲得了所述第三方進行的所述第三方應用的銷售批準時,所述訂購處理部還向所述用戶發行所述第三方應用的允許發布信息即序列號,
所述發布控制部根據從所述用戶具有的用戶終端接收到所述允許發布信息即序列號,將與所述允許發布信息對應起來的所述第三方應用與許可證一起發布給所述邊緣服務器。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應用DB被設置在所述第三國。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國是除日本以外的白名單國家,所述第三方的居住國是日本或者除所述第三國以外的白名單國家。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對應海外應用程序銷售管理服務器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理控制部設置在與所述第三國對應的專用區域中,該專用區域被設置在設于日本的硬件資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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