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系統、管理裝置以及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90658.1 | 申請日: | 2020-0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757502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09 |
| 發明(設計)人: | 大高優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W72/04 | 分類號: | H04W72/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鴻德海業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12 | 代理人: | 王再芊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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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系統 管理 裝置 以及 計算機 可讀 存儲 介質 | ||
1.一種通信系統,其具備:
第1通信裝置以及第2通信裝置,能夠進行基站頻帶下的無線通信,所述基站頻帶是用于進行作為基站的通信的頻帶;
頻率獲取部,其獲取所述第1通信裝置的所述基站頻帶和所述第2通信裝置的所述基站頻帶;
持續時間獲取部,其獲取第1通信持續時間和第2通信持續時間,所述第1通信持續時間是對于所述第1通信裝置在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終端的通信持續時間,所述第2通信持續時間是對于所述第2通信裝置在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終端的通信持續時間;
判定部,其判定通過所述頻率獲取部獲取的所述第1通信裝置的所述基站頻帶和所述第2通信裝置的所述基站頻帶是否共用;以及
控制部,在通過所述判定部判定為共用的情況下,基于所述第1通信持續時間以及所述第2通信持續時間的比較,針對所述第1通信裝置或第2通信裝置限制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1通信持續時間比所述第2通信持續時間長的情況下,限制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在所述第1通信持續時間比所述第2通信持續時間短的情況下,限制所述第1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在通過所述判定部判定為共用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限制所述第1通信裝置或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的整個頻域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控制部停止所述第1通信裝置或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控制部降低所述第1通信裝置或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輸出。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第1通信裝置以及所述第2通信裝置能夠移動,
在所述第1通信裝置和所述第2通信裝置的距離比預先設定的距離短且由所述判定部判定為共用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限制所述第1通信裝置或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在所述第1通信裝置針對在由所述第1通信裝置生成的無線通信服務區的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終端分配的多個無線資源塊的至少一部分與所述第2通信裝置針對在由所述第2通信裝置生成的無線通信服務區的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終端分配的多個無線資源塊共用的情況下,所述判定部判定為從所述第1通信裝置發送的無線信號的頻率和從所述第2通信裝置發送的無線信號的頻率共用。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在針對所述第2通信裝置限制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在將在由所述第2通信裝置生成的無線通信服務區的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終端切換至由所述第1通信裝置生成的無線通信服務區之后,限制所述第2通信裝置進行的所述基站頻帶下的無線信號的發送。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通信系統,其中,
所述第1通信裝置搭載于第1車輛,
所述第2通信裝置搭載于第2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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