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減振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79163.9 | 申請日: | 2020-02-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520436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8-11 |
| 發明(設計)人: | 上原宏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艾科賽迪 |
| 主分類號: | F16F15/134 | 分類號: | F16F15/134;F16F15/139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李丹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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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裝置 | ||
1.一種減振裝置,用于車輛,將來自驅動源的扭矩向輸出側傳遞,所述減振裝置具備:
輸入側旋轉體;
輸出側旋轉體,能夠與所述輸入側旋轉體相對旋轉;
減振部,將所述輸入側旋轉體與所述輸出側旋轉體在旋轉方向上彈性地連結;
第一摩擦機構,在所述輸入側旋轉體與所述輸出側旋轉體相對旋轉時產生第一遲滯扭矩;以及
摩擦控制機構,控制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
在扭矩從所述驅動源進行傳遞的正側的扭轉區域中,
當從所述輸入側旋轉體與所述輸出側旋轉體不進行相對旋轉的中立位置朝向最大扭轉角度進行動作時,所述摩擦控制機構在從所述中立位置至第一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停止,并且在從所述第一扭轉角度至最大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進行動作,
當從最大扭轉角度朝向所述中立位置進行動作時,所述摩擦控制機構在從最大扭轉角度至比所述第一扭轉角度小的第二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停止,并且在從所述第二扭轉角度至所述中立位置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進行動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從所述中立位置至所述第一扭轉角度為止的非動作角度范圍與從最大扭轉角度至所述第二扭轉角度為止的非動作角度范圍是相同的角度范圍。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所述非動作角度范圍比從所述第一扭轉角度至最大扭轉角度為止的動作角度范圍以及從所述第二扭轉角度至所述中立位置為止的動作角度范圍寬。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在從所述驅動源傳遞的扭矩變動相當于所述非動作角度范圍的范圍內,所述摩擦控制機構在從所述中立位置至最大扭轉角度為止的整個角度范圍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停止。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所述減振裝置還具備第二摩擦機構,所述第二摩擦機構在所述輸入側旋轉體與所述輸出側旋轉體進行相對旋轉的整個角度范圍內產生比所述第一遲滯扭矩小的第二遲滯扭矩。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在扭矩從輸出側進行傳遞的負側的扭轉區域中,
當從所述中立位置朝向最大扭轉角度進行動作時,所述摩擦控制機構在從所述中立位置至第三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停止,并且在從所述第三扭轉角度至最大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進行動作,
當從最大扭轉角度朝向所述中立位置進行動作時,所述摩擦控制機構在從最大扭轉角度至比所述第三扭轉角度大的第四扭轉角度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的動作停止,并且在從所述第四扭轉角度至中立位置為止使所述第一摩擦機構進行動作。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所述驅動源為發動機,并且在輸出側設有用于使所述發動機起動并驅動車輛的電動機。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所述輸入側旋轉體具有第一板和第二板,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在軸向上隔開規定的間隔而相對配置,并且以彼此在軸向上不能移動以及不能相對旋轉的方式而固定,
所述輸出側旋轉體具有凸緣,所述凸緣配置成被夾在所述第一板與所述第二板之間,
所述第一摩擦機構配置在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中至少一方與所述凸緣的軸向之間。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減振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摩擦機構具有:
摩擦板,在規定的角度范圍內與所述輸出側旋轉體一起旋轉并能夠與所述輸入側旋轉體摩擦接觸;以及
施力部件,使所述摩擦板與所述輸入側旋轉體壓力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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