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76727.3 | 申請日: | 2020-01-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07206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05 |
| 發明(設計)人: | 李志;張志堅 | 申請(專利權)人: |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H04N5/225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慧實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480 | 代理人: | 孫東杰 |
| 地址: | 523860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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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設備 | ||
1.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包括設備本體、主板、短焦攝像頭和顯微鏡片,所述設備本體設有容納空間和與所述容納空間相通的拍攝孔,所述主板固定于所述容納空間內,所述主板設有過孔,所述短焦攝像頭固定于所述設備本體的容納空間內與所述拍攝孔相對,并穿過所述過孔,所述短焦攝像頭電連接所述主板,所述顯微鏡片固定于所述短焦攝像頭朝向所述拍攝孔的端部,用以將透射所述拍攝孔的拍攝光線傳導至所述短焦攝像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設備本體設有中框,所述主板固定于所述中框,所述中框設有與所述過孔相對的固定槽,所述短焦攝像頭遠離所述顯微鏡片的底部固定于所述固定槽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設備本體設有與所述中框相蓋合的后殼,所述拍攝孔設置于所述后殼,所述顯微鏡片位于所述后殼和所述中框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殼設有封蓋所述拍攝孔的攝像頭鏡片,所述短焦攝像頭經所述顯微鏡片及所述攝像頭鏡片拍攝。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輔助攝像頭,所述輔助攝像頭固定于所述中框及所述后殼之間,所述輔助攝像頭與所述短焦攝像頭相鄰設置并與所述拍攝孔相對,所述輔助攝像頭經所述攝像頭鏡片拍攝。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設備本體還設有蓋合于所述中框背離所述后殼一面的透光蓋板和貼合于所述透光蓋板朝向所述中框一面的顯示屏。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固定于所述顯微鏡片周側的鏡片支架和固定于所述容納空間內鄰近所述短焦攝像頭的光源,所述光源電連接所述主板。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鄰近所述過孔處設有光源連接端口,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連接所述光源連接端口和所述光源的電路板。
9.根據權利要求1~6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還包括固定于所述收容空間內的第一攝像頭和第二攝像頭,所述第一攝像頭、第二攝像頭和所述短焦攝像頭依次并排,所述第一攝像頭的拍攝方向和所述第二攝像頭的拍攝方向與所述短焦攝像頭的拍攝方向相同。
10.根據權利要求1~6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微鏡片由至少一個凸透鏡或/和至少一個凹透鏡依次疊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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