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配備有蓄電裝置的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2010070553.X | 申請日: | 2020-01-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516519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8-29 |
| 發明(設計)人: | 古島耕一;山名隆史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53/16 | 分類號: | B60L53/16;E05B83/28;E05B81/56;E05B81/04;E05B81/7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張建濤;陳硯文 |
| 地址: | 日本愛知***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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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配備 有蓄電 裝置 車輛 | ||
1.一種配備有蓄電裝置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
充電入口,被設置在電纜的端部處的連接器要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用于從所述車輛的外部的電源供給電力;
連接器鎖定裝置,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用于機械地鎖定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的所述連接器;
充電器,在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將所述連接器機械地鎖定到所述充電入口的連接器鎖定狀態下,所述充電器被允許使用傳送到所述充電入口的電力對所述蓄電裝置充電;以及
控制裝置,所述控制裝置指示處于所述連接器鎖定狀態下的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伴隨著第一用戶操作而轉換到連接器解鎖狀態,所述連接器解鎖狀態是所述連接器被從機械鎖定釋放的狀態,所述第一用戶操作不同于直接指示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從所述連接器鎖定狀態釋放的用戶操作,
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包括存儲單元,所述存儲單元用于當所述充電器對所述蓄電裝置的充電由于在充電期間所述連接器解鎖狀態的形成而被取消時存儲充電停止歷史,所述充電停止歷史根據在充電被取消后執行的預定第二用戶操作的存在與否而不同,并且
所述存儲單元根據所述第二用戶操作的存在與否,區分第一充電停止歷史和第二充電停止歷史而進行存儲,所述第一充電停止歷史表示充電已經停止,且涉及包括意圖停止充電的用戶操作,所述第二充電停止歷史表示充電已經伴隨著所述第一用戶操作而停止,其中
所述車輛還包括:
門鎖裝置,所述門鎖裝置用于鎖定所述車輛的門的打開和關閉,和
檢測器,所述檢測器檢測所述連接器是處于連接狀態下還是處于未連接狀態下,所述連接狀態是所述連接器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的狀態,所述未連接狀態是所述連接器沒有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的狀態,其中
所述第一用戶操作是釋放所述門鎖裝置的門鎖定狀態的門解鎖操作,其中,從所述車輛的外部執行所述門解鎖操作,
所述第二用戶操作是從所述充電入口拔出所述連接器的拔出操作,并且
當在充電被取消后所述檢測器檢測到從所述連接狀態到所述未連接狀態的轉換時,所述存儲單元響應于所述拔出操作而存儲所述第一充電停止歷史,并且,當在充電被取消后在預定時間段內沒有檢測到所述轉換時,所述存儲單元響應于不存在所述第二用戶操作而存儲所述第二充電停止歷史。
2.一種配備有蓄電裝置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
充電入口,被設置在電纜的端部處的連接器要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用于從所述車輛的外部的電源供給電力;
連接器鎖定裝置,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用于機械地鎖定被電連接到所述充電入口的所述連接器;
充電器,在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將所述連接器機械地鎖定到所述充電入口的連接器鎖定狀態下,所述充電器被允許使用傳送到所述充電入口的電力對所述蓄電裝置充電;以及
控制裝置,所述控制裝置指示處于所述連接器鎖定狀態下的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伴隨著第一用戶操作而轉換到連接器解鎖狀態,所述連接器解鎖狀態是所述連接器被從機械鎖定釋放的狀態,所述第一用戶操作不同于直接指示所述連接器鎖定裝置從所述連接器鎖定狀態釋放的用戶操作,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包括存儲單元,所述存儲單元用于當所述充電器對所述蓄電裝置的充電由于在充電期間所述連接器解鎖狀態的形成而被取消時存儲充電停止歷史,所述充電停止歷史根據在充電被取消后執行的預定第二用戶操作的存在與否而不同,并且
所述存儲單元根據所述第二用戶操作的存在與否,區分第一充電停止歷史和第二充電停止歷史而進行存儲,所述第一充電停止歷史表示充電已經停止,且涉及包括意圖停止充電的用戶操作,所述第二充電停止歷史表示充電已經伴隨著所述第一用戶操作而停止,其中
所述車輛還包括門鎖裝置,所述門鎖裝置用于鎖定所述車輛的門的打開和關閉,其中
所述第一用戶操作是釋放所述門鎖裝置的門鎖定狀態的門解鎖操作,其中,從所述車輛的外部執行所述門解鎖操作,
所述第二用戶操作是從所述車輛的外部執行的門鎖定操作,所述門鎖定操作用于使所述門鎖裝置從門解鎖狀態轉換到門鎖定狀態,并且
所述存儲單元響應于在充電被取消后的所述門鎖定操作而存儲所述第二充電停止歷史,并且當在充電被取消后在預定時間段內沒有檢測到門鎖定操作時存儲所述第一充電停止歷史。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還包括:
通知裝置,當所述第二充電停止歷史被存儲時,所述通知裝置向用戶發出充電已經伴隨著所述第一用戶操作而停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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