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野營燈具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64826.X | 申請日: | 2020-0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02483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05 |
| 發明(設計)人: | 洪今權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智龍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L4/00 | 分類號: | F21L4/00;F21V17/16;F21V23/04;F21V17/10 |
| 代理公司: | 無錫市匯誠永信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260 | 代理人: | 汪建華 |
| 地址: | 315830 浙江省寧波***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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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野營 燈具 | ||
1.一種野營燈具,包括主燈座,所述主燈座包括燈座主體(100)和設置于燈座主體(100)上的主燈光源(101);其特征在于,
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用于容納手電筒至少一部分的容腔(20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座主體(100)還包括柱狀部(110),柱狀部(110)內部中空以形成為容腔(200)。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燈光源(101)沿柱狀部(110)外表面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限位組件(410),限位組件(410)配合于燈座主體(100)與手電筒之間,以對手電筒進行限位固定;
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設置于容腔(200)底部的彈出組件(420),彈出組件(420)包括彈簧(421)。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采用部分透光材質制成的蓋體(202),手電筒完全容置于容腔(200)內,蓋體(202)設置于容腔(200)的開口(201)處。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限位組件(410),限位組件(410)包括第一限位件(411)、第二限位件(412)和操作件(413);第一限位件(411)和第二限位件(412)呈半圓形,第一限位件(411)與第二限位件(412)之間可相對位移地設置,操作件(413)用于控制兩者間的相對位移;
當兩者接近配合時,形成直徑較小的通口以對手電筒產生限位作用;當兩者遠離配合時,形成的通口直徑增大以允許手電筒穿過。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件(411)和/或第二限位件(412)上設有第一坡面(4161),操作件(413)上設有與第一坡面(4161)相配合的第二坡面(4162),第一限位件(411)和第二限位件(412)中的至少一者與燈座主體(100)之間設有復位彈簧(415);無外力作用時,由于復位彈簧(415)的作用,第一限位件(411)與第二限位件(412)接近地配合,限位組件(410)處于限位狀態;施力于操作件(413)使其沿豎直方向位移,第一坡面(4161)與第二坡面(4162)相互作用使第一限位件(411)與第二限位件(412)相互遠離,通口直徑增大以允許手電筒穿過。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件(411)和第二限位件(412)中至少一者的外側設有導向坡(414)。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野營燈具還包括輔助開關組件(430),所述輔助開關組件(430)包括柔性件(431),柔性件(431)配合于尾部突設有按壓開關的手電筒尾部;
所述輔助開關組件(430)還包括剛性件(432),柔性件(431)一側配合于手電筒尾部而另一側配合于剛性件(432)。
1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野營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柱狀部(110)由第一柱狀件(111)和第二柱狀件(112)配合形成;
所述柱狀部(110)為具有中空容腔的圓柱、圓臺、棱柱、棱臺、球缺或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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