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振動發生裝置及電子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46994.6 | 申請日: | 2020-01-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13865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20 |
| 發明(設計)人: | 野尻成和;星野真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本電產科寶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3/01 | 分類號: | G06F3/01;B06B1/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熊風;宋俊寅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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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振動 發生 裝置 電子設備 | ||
1.一種振動發生裝置,是安裝于對象物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振動發生部,該振動發生部基于驅動信號產生振動;以及
控制部,該控制部將使所述對象物產生振動的所述驅動信號即發生信號、以及使所述對象物所產生的振動衰減的所述驅動信號即衰減信號輸出至所述振動發生部,
所述控制部輸出所述發生信號,并在規定的第1中斷期間停止所述驅動信號的輸出后輸出所述衰減信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輸出所述發生信號,在所述第1中斷期間停止所述驅動信號的輸出后在規定的第1衰減期間輸出第1所述衰減信號,并在規定的第2中斷期間停止所述驅動信號的輸出后輸出第2所述衰減信號。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從所述第1中斷期間結束的定時起直到比所述第1中斷期間要短的第1衰減期間結束的定時為止,輸出第1所述衰減信號。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衰減期間的長度為所述第1中斷期間的長度的0.67倍以上、0.83倍以下。
5.如權利要求1至4的任一項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輸出所述發生信號,在所述第1中斷期間停止所述驅動信號的輸出后在規定的第1衰減期間輸出第1所述衰減信號,并在規定的第2中斷期間停止所述驅動信號的輸出后輸出第2所述衰減信號,
所述控制部從所述第2中斷期間結束的定時起直到比所述第2中斷期間的長度要長的第2衰減期間結束的定時為止,輸出所述第2衰減信號。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衰減期間的長度為所述第2中斷期間的長度的1.29倍以上、1.57倍以下。
7.如權利要求1至6的任一項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中斷期間的長度比所述對象物所產生的振動衰減時的振動周期的一半要小。
8.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中斷期間的長度比所述對象物所產生的振動衰減時的振動周期的四分之一要小。
9.如權利要求1至8的任一項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具有根據所述振動發生部中的振動產生電力的電路。
10.如權利要求1至9的任一項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對象物是操作者接觸并進行操作的裝置。
11.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具備權利要求1至10的任一項所述的振動發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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