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和車輛服務提供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006535.5 | 申請日: | 2020-01-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416835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14 |
| 發明(設計)人: | 藤澤滉樹;大久保諭;橫山浩紀;益田卓朗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L29/08 | 分類號: | H04L29/08;G06Q50/30;G06F16/29 |
| 代理公司: | 大連東方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21212 | 代理人: | 李銀姬;李馨 |
| 地址: | 日本東京都***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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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服務 提供 裝置 方法 | ||
1.一種車輛服務提供裝置,是構成為在使用車輛(1)時向運輸貨物的車輛使用者給予激勵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101),其特征在于,具有:
申請信息取得部(431a),其取得包含車輛使用時的目的地的信息的車輛使用的申請信息;
地圖信息存儲部(441),其存儲包含道路的位置信息的地圖信息;
路線運算部(433),其基于由所述申請信息取得部(431a)取得的目的地信息和存儲于所述地圖信息存儲部(441)的地圖信息,對所述車輛(1)到達所述目的地的行駛路線(R4)進行運算;
貨物信息取得部(431b),其取得包含因配送貨物而得到的費用收入的貨物信息;
判定部(434),其基于由所述貨物信息取得部(431b)取得的貨物信息和由所述路線運算部(433)運算出的行駛路線(R4),判定車輛使用者是否滿足使用所述車輛(1)時的貨物的運輸要件;
激勵決定部(435),當由所述判定部(434)判定為滿足所述運輸要件時,所述激勵決定部(435)基于由所述貨物信息取得部(431b)取得的貨物信息,決定給予車輛使用者的激勵;以及
輸出部(436),其向車輛使用者輸出由所述激勵決定部(435)決定的所述激勵的信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具有車輛信息取得部(431c),所述車輛信息取得部(431c)取得包含所述車輛(1)的車身型式信息的車輛信息,
所述判定部(434)進一步基于由所述車輛信息取得部(431c)取得的車輛信息,判定車輛使用者是否滿足使用所述車輛(1)時的所述貨物的運輸要件。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貨物信息包含所述貨物的投遞地點、集貨地點、大小、重量以及投遞或集貨的希望時間中的任一者。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1)為能夠向多個用戶租賃的共享車輛,
所述激勵決定部(435)決定所述共享車輛(1)的使用費的折扣額。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具有使用者信息取得部(431d),所述使用者信息取得部(431d)取得包含車輛使用者的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信息,
所述判定部(434)進一步基于由所述使用者信息取得部(431d)取得的使用者信息,判定車輛使用者是否滿足使用所述車輛(1)時的所述貨物的運輸要件。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使用者信息包含車輛使用者的居住地、貨物配送歷史記錄、車輛事故歷史記錄以及交通違章歷史記錄中的任一者。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具有:
位置信息取得部(431c),其取得所述車輛(1)或車輛使用者的位置信息;和
違章判定部(432),其基于由所述位置信息取得部(431c)取得的位置信息,推斷是否產生所述使用者信息所包含的交通違章。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服務提供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貨物信息包含貨物的投遞地點和集貨地點中的至少一者的信息,
所述判定部(434)基于由所述貨物信息取得部(431b)取得的貨物信息,對所述車輛(1)經由所述投遞地點和所述集貨地點中的至少一者而到達所述目的地的情況下的運輸路線(R1-R3)進行運算,并且基于所述運輸路線(R1-R3)與所述行駛路線(R4)之差,判定是否滿足所述貨物的運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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