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治療狂犬病毒屬病毒感染的抗體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84256.6 | 申請日: | 2019-10-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498349A | 公開(公告)日: | 2021-10-12 |
| 發明(設計)人: | D·柯蒂;H·博爾瑞;F·松多納克斯;G·萊普茲;G·帝亞斯德梅洛 | 申請(專利權)人: | 胡默波斯生物醫學公司;巴斯德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A61K39/12 | 分類號: | A61K39/12;C07K16/10;A61P31/14;A61K39/395 |
| 代理公司: | 北京紀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5 | 代理人: | 王永偉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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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治療 狂犬病毒 病毒感染 抗體 方法 | ||
1.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用于治療狂犬病毒屬病毒感染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i)被給予至中樞神經系統(CNS)中;和
(ii)被外周地給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在暴露于狂犬病毒屬病毒后至少五天,首次給予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在暴露于狂犬病毒屬病毒后至少六天,首次給予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在暴露于狂犬病毒屬病毒后至少七天,首次給予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在暴露于狂犬病毒屬病毒后至少八天,首次給予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在狂犬病毒屬病毒感染的癥狀發生后,首次給予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的外周給予和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給予至所述CNS中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執行。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外周地給予,同時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給予至所述CNS中。
9.根據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的首次外周給予和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首次給予至所述CNS中在同一天發生。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包括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的單次外周給予。
11.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重復地外周給予。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15min。
13.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30min。
14.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1h。
15.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6h。
16.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12h。
17.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用途的抗狂犬病毒屬病毒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其中所述抗體或其抗原結合片段被連續地給予至所述CNS中至少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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