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納米催化劑氣化作為燃料低價值的含碳原料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66943.5 | 申請日: | 2019-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16491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23 |
| 發明(設計)人: | W·費拉茲德蘇扎;V·帕索斯德蘇扎;M·安德拉德羅德里格斯;A·德阿爾梅達杜馬尼多斯桑托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巴西石油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J21/18 | 分類號: | B01J21/18;B01J23/04;C10J3/00;B01J35/10;B82Y30/00;C01B3/4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李志強;楊思捷 |
| 地址: | 巴西里***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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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納米 催化劑 氣化 作為 燃料 價值 原料 方法 | ||
1.催化混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催化混合物的總重量,所述催化混合物包含:
- 以重量計1%至50%的納米催化劑;和
- 以重量計99至50%的作為燃料低價值的含碳原料,所述含碳原料選自石油焦炭、煤、石油的殘渣(resitual)重餾分或它們的混合物,
其中基于所述納米催化劑的總重量,所述納米催化劑由以重量計在99.99%和80%之間的碳納米材料和以重量計含量在0.01%和20%之間的至少一種堿金屬組成,以及所述納米催化劑的比表面積在400和1300 m2/g之間變化。
2.權利要求1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納米催化劑的總重量,所述納米催化劑由以重量計含量在99.99%和95%之間的所述碳納米材料和以重量計含量在0.01%和5%之間的至少一種堿金屬組成。
3.權利要求1或2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納米催化劑的比表面積在500和800 m2/g之間變化。
4.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納米材料選自納米球、納米絲、納米管或石墨烯。
5.權利要求4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納米材料選自納米球和納米絲。
6.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納米材料具有至少一種選自鈉、鉀、銣和銫的堿金屬。
7.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化石來源的所述含碳原料為石油焦炭、煤、石油的重殘渣餾分或它們的混合物。
8.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物包含50%的納米催化劑和50%的化石來源的所述含碳原料。
9.權利要求1中定義的催化混合物的氣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 將混合物引入氣化爐;
- 在選自空氣、純氧、二氧化碳、水蒸氣或混合物的氧化劑存在下,將混合物加熱至200和1300℃之間的溫度范圍;和
- 得到包含H2、CO、CO2、CH4的氣態產物。
10.權利要求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將混合物加熱的步驟在900和1200℃之間的溫度范圍內進行。
11.權利要求9或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可在選自稀有氣體的惰性氣體中稀釋所述氧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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