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含碳物質的材料、和可溶性有機無機復合體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59897.6 | 申請日: | 2019-09-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673046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16 |
| 發明(設計)人: | 山田泰弘;村田昌駿;齋藤誠仁;佐藤智司;鄉田隼;小野博信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日本觸媒 |
| 主分類號: | C08G61/12 | 分類號: | C08G61/12;C01B32/00;C01B33/18;C01F7/02;C01G23/047;C01G41/00;C08K3/22;C08K3/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劉新宇;李茂家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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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質 材料 制造 方法 可溶性 有機 無機 復合體 | ||
1.一種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加熱含有化合物(A)和無機物的組合物的加熱步驟(I),所述化合物(A)通過加熱而引起相同分子之間和/或不同分子之間的縮合反應,其中當所述化合物(A)的縮合反應溫度為T℃時,所述加熱步驟(I)中的加熱溫度為(T-150)℃以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還包括在所述加熱步驟(I)之后將通過加熱所述化合物(A)制造的碳物質的至少一部分除去的碳物質除去步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還包括在所述碳物質除去步驟之后進一步加熱殘留物的加熱步驟(II)。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還包括在所述加熱步驟(I)之后將所述無機物除去的無機物除去步驟。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還包括在所述無機物除去步驟之后進一步加熱殘留物的加熱步驟(II)。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合物(A)的分子量為500以下。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合物(A)的縮合反應溫度為450℃以下。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化合物(A)的縮合反應溫度為400℃以下。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當將所述化合物(A)在氮氣氣氛下、從40℃起在10℃/min的升溫條件下進行TG-DTA分析時,其在溫度500℃下的重量M500與其在溫度50℃下的初始重量M50的重量比(M500/M50)為0.2以上。
10.根據權利要求1~9任一項所述的含碳物質的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縮合反應通過酸催化劑來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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