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有效
| 申請號: | 201980056039.6 | 申請日: | 2019-07-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639015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9-23 |
| 發明(設計)人: | R·T·塔克;K·M·斯普里克 | 申請(專利權)人: | 旭硝子化學美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8L27/12 | 分類號: | C08L27/12;C08L27/18;C08K7/14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王長青 |
| 地址: | 美國賓***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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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玻璃纖維 增強 聚合物 組合 | ||
1.一種具有增強的彎曲強度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和其包含:
A.第一含氟聚合物,所述第一含氟聚合物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60-99重量份的量存在,和所述第一含氟聚合物選自全氟烷氧基聚合物、聚(乙烯-共-四氟乙烯)、聚偏氟乙烯、氟化乙烯丙烯和它們的組合;
B.第二含氟聚合物,所述第二含氟聚合物與所述第一含氟聚合物不同且選自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全氟烷氧基共聚物、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聚(乙烯-共-四氟乙烯)共聚物和它們組合,和所述第二含氟聚合物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0.5-39.5重量份的量存在;和
C.玻璃纖維,所述玻璃纖維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0.5-39.5重量份的量存在。
2.權利要求1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含氟聚合物包含所述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全氟烷氧基共聚物。
3.權利要求1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全氟烷氧基共聚物包含四氟乙烯和羧酸基團單元。
4.權利要求3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羧酸基團由衣康酸酐、檸檬酸酐和它們的組合形成。
5.權利要求1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含氟聚合物包含所述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聚(乙烯-共-四氟乙烯)共聚物。
6.權利要求5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羧基-和/或酸酐-官能化的聚(乙烯-共-四氟乙烯)共聚物包括四氟乙烯和乙烯單元及羧酸基團。
7.權利要求6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羧酸基團由衣康酸酐、檸檬酸酐和它們的組合形成。
8.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含氟聚合物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5-20重量份的量存在。
9.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纖維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15-35重量份的量存在。
10.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纖維的直徑為5-20微米、長度為5-100微米和任選地堆密度為0.5-1.5g/ml。
11.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纖維為具有如下性質的粉碎玻璃纖維:直徑為8-15微米、長度為15-85微米和堆密度為0.6-1g/ml。
12.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含氟聚合物基于每100重量份所述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以80-95重量份的量存在。
13.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纖維為未處理的玻璃纖維和任選不含硅烷。
14.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應用ASTM D790-10測量的彎曲強度比對比組合物大15-40%,除了不含第二含氟聚合物外,所述對比組合物與待測試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相同。
15.權利要求1-7任一項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其應用ASTM D790-10測量的彎曲模量比對比組合物大25-60%,除了不含第二含氟聚合物外,所述對比組合物與待測試的玻璃纖維增強的含氟聚合物組合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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