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使用IL-22 Fc融合蛋白的治療的劑量方案在審
| 申請號: | 201980014830.0 | 申請日: | 2019-0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757751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09 |
| 發明(設計)人: | M·卡洛;T·T-C·盧;S·蘇庫馬蘭;Y·王;P·W·戴 | 申請(專利權)人: | 豪夫邁·羅氏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8/20 | 分類號: | A61K38/20;A61P37/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宋衛霞;黃革生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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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使用 il 22 fc 融合 蛋白 治療 劑量 方案 | ||
1.治療具有炎性腸病(IBD)的受試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包括至少第一個給藥周期的給藥方案中向受試者施用IL-22Fc融合蛋白,其中第一個給藥周期包括二至十個劑量,且其中在第一個給藥周期中向受試者施用總計約60μg/kg至約900μg/kg的IL-22Fc融合蛋白。
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每周(Q1w)、每兩周(Q2w)、每四周(Q4w)或每六周(Q6w)向受試者施用所述劑量。
3.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第一個給藥周期中向受試者施用總計約90μg/kg、約180μg/kg、約270μg/kg、約360μg/kg或約540μg/kg的IL-22Fc融合蛋白。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第一個給藥周期的長度為約5周至約15周。
5.權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第一個給藥周期的長度為約8周。
6.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第一個給藥周期包括IL-22Fc融合蛋白的第一個劑量(C1D1)、第二個劑量(C1D2)和第三個劑量(C1D3)。
7.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第一個給藥周期由C1D1、C1D2和C1D3組成。
8.權利要求6或7的方法,其中C1D1、C1D2和C1D3各自為約15μg/kg至約90μg/kg。
9.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C1D1、C1D2和C1D3各自為約30μg/kg。
10.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C1D1、C1D2和C1D3各自為約60μg/kg。
11.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C1D1、C1D2和C1D3各自為約90μg/kg。
12.權利要求6-11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分別在第一個給藥周期的第1、4和8周或左右施用C1D1、C1D2和C1D3。
13.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給藥方案還包括第二個給藥周期。
14.權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個給藥周期的長度為約10周至約40周。
15.權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第二個給藥周期無限期地持續或持續至臨床緩解。
16.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第二個給藥周期在臨床緩解后停止,然后在IBD復發后重新開始。
17.權利要求13-16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每周(Q1w)、每兩周(Q2w)、每四周(Q4w)、每六周(Q6w)、每八周(Q8w)、每十周(Q10w)或每十二周(Q12w)向受試者施用第二個給藥周期的劑量。
18.權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每八周(q8w)向受試者施用第二個給藥周期的劑量。
19.權利要求13-18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第二個給藥周期的每個劑量為約30μg/kg至約90μg/kg。
20.權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第二個給藥周期的每個劑量為約60μg/kg。
21.權利要求13-20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在第一個給藥周期的最后劑量后約6周至約10周將第二個給藥周期的第一個劑量施用于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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