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聯合收割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922069107.2 | 申請日: | 2019-11-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267736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8-18 |
| 發明(設計)人: | 山中拓希;陳謝源;上北千春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久保田 |
| 主分類號: | A01D69/00 | 分類號: | A01D69/00;F02M3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11332 | 代理人: | 呂琳;樸秀玉 |
| 地址: | 日本大阪***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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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聯合收割機 | ||
1.一種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燃料箱;
通氣孔部,設置在所述燃料箱的上部;以及
管狀的排出部件,配置在所述燃料箱的上方,
在所述排出部件設有:中間部分;第一部分,具有入口且連接在所述中間部分的一方端部;以及第二部分,具有出口且連接在所述中間部分的另一方端部,
所述聯合收割機具有通氣孔管,所述通氣孔管以橫跨所述通氣孔部和所述第一部分的入口的方式連接,
能夠將從所述燃料箱通過所述通氣孔部上升的燃料通過所述通氣孔管和所述排出部件從所述第二部分的出口排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部分的入口配置在所述燃料箱的上方,
所述第二部分的出口配置在從所述燃料箱的上方向橫方遠離的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在所述燃料箱的上方沿著水平方向配置的橫框架,
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橫框架。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在所述燃料箱的上方沿著水平方向配置的橫框架,
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橫框架。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通過將所述中間部分以沿著所述橫框架的延伸方向的狀態安裝在所述橫框架的底部,從而將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橫框架。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通過將所述中間部分以沿著所述橫框架的延伸方向的狀態安裝在所述橫框架的底部,從而將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橫框架。
7.根據權利要求3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對收割的作物進行脫粒處理的脫粒裝置,
所述脫粒裝置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橫框架連結在所述脫粒裝置。
8.根據權利要求3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存儲部,能夠存儲和排出谷粒;以及支承框架,支承所述存儲部,
所述存儲部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橫框架連結在所述支承框架。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存儲部,能夠存儲和排出谷粒;以及支承框架,支承所述存儲部,
所述存儲部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橫框架連結在所述支承框架。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對收割的作物進行脫粒處理的脫粒裝置,
所述脫粒裝置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脫粒裝置。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能夠存儲和排出谷粒的存儲部,
所述存儲部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存儲部。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具有能夠存儲和排出谷粒的存儲部,
所述存儲部和所述燃料箱以相鄰的方式配置,
所述排出部件支承在所述存儲部。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聯合收割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間部分形成為倒U字形,
所述第一部分具有朝下的所述入口,
所述第二部分具有朝下的所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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