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922063027.6 | 申請日: | 2019-1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491023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08 |
| 發明(設計)人: | 鄭友敏;陳若棟;張群;饒葉琳;劉元生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建銳眼電子數據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5/225 | 分類號: | H04N5/225;H04N5/76 |
| 代理公司: | 福州盈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5226 | 代理人: | 王榮 |
| 地址: | 350014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前***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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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檢察院 攝像 取證 裝置 | ||
1.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裝置外殼(1),所述裝置外殼(1)的前表面靠近頂部位置設有取證攝像頭(2),且裝置外殼(1)的前表面靠近取證攝像頭(2)的外側位置設有補光燈(3),所述裝置外殼(1)的前表面靠近底部兩側邊緣位置均設有喇叭孔(4),且裝置外殼(1)的一側外表面靠近中間位置開設有傳輸接口(5),所述裝置外殼(1)的一側外表面靠近頂部位置開設有充電接口(6),且裝置外殼(1)的一側外表面靠近底部位置設有開關按鈕(7),所述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靠近底部位置嵌設有顯示屏(8),且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靠近顯示屏(8)的下方位置均勻的分布有多個操作按鍵(9),所述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靠近兩側位置均連接有支撐裝置(10),所述支撐裝置(10)由銜接座(1001)、連接軸(1002)、防脫頭(1003)、支撐桿(1004)和支撐腳(1005)組成,所述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靠近顯示屏(8)的上方位置連接有防護裝置(11),所述防護裝置(11)由固定座(1101)、防護板(1102)、把手(1103)、滑軌(1104)和滑槽(1105)組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銜接座(1001)固定安裝在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靠近兩側的位置,所述連接軸(1002)貫穿于銜接座(1001)的內部,所述防脫頭(1003)固定于連接軸(1002)的一端,所述支撐桿(1004)的頂端固定于連接軸(1002)的另一端,所述支撐腳(1005)固定于支撐桿(1004)的底端。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桿(1004)通過連接軸(1002)和防脫頭(1003)與銜接座(1001)活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1101)固定安裝在裝置外殼(1)的后表面,所述防護板(1102)貫穿于固定座(1101)的內部,所述把手(1103)固定安裝在防護板(1102)的上表面,所述滑軌(1104)固定于防護板(1102)的兩側外表面,且滑軌(1104)嵌入至固定座(1101)的內部,所述滑槽(1105)開設于固定座(1101)的內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護板(1102)通過滑軌(1104)在滑槽(1105)內滑動與固定座(1101)活動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檢察院用攝像取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證攝像頭(2)的輸出端與顯示屏(8)的輸入端電性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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