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發刷和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922029110.1 | 申請日: | 2019-11-21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722167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23 |
| 發明(設計)人: | M·J·勒利維爾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5D24/10 | 分類號: | A45D24/10;H04M1/21;H04M1/72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李興斌 |
| 地址: | 200072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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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刷 電子設備 | ||
1.一種發刷(200),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體(201),包括第一側和與所述第一側相對的第二側,所述第二側被配置為容納便攜式電子設備(100);以及
附接到所述主體(201)的第一側的刷毛(202),其中所述主體(201)包括以下至少一個:
開口(208),暴露在所述主體(201)的第一側上并被配置為面對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的鏡頭(110)或光源(108)中的至少一個;或者
腔(204),暴露在所述主體(201)的第一側上并被配置為圍繞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的麥克風(10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201)包括在所述第二側上的第一部分和在所述第一側上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被配置為容納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并且所述第二部分被附接到所述刷毛(202)并且可拆卸地耦接到所述第一部分。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刷毛(202)中在所述開口(208)處的至少一個刷毛設置有被配置為由所述鏡頭(110)捕獲的相應指示器(212)。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器(212)附接到所述刷毛。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器(212)被涂覆在所述刷毛的表面上。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201)包括在所述第二側上的第一部分和在所述第一側上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被配置為容納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并且所述第二部分被附接到所述刷毛(202)并且可移動地耦接到所述第一部分,其中所述第二部分被配置為當所述第二部分相對于所述第一部分移動時遮擋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的鏡頭(110)。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刷(200),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108)包括閃光燈。
8.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刷(200);以及
便攜式電子設備(100),被配置為被容納在所述發刷(200)中并監視頭發、頭皮或梳頭發動作中的至少一項。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包括移動電話。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電子設備(100)包括加速度計、方向傳感器、相機、麥克風和壓力傳感器中的至少一項,其被配置為監視頭發,頭皮或梳頭發動作中的至少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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