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水上安全警示燈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804009.2 | 申請日: | 2019-10-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979610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10 |
| 發明(設計)人: | 邵劍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邁吉柯文化信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9/00 | 分類號: | F21S9/00;F21V21/06;F21V21/40;F21W111/00 |
| 代理公司: | 蘇州簡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371 | 代理人: | 楊瑞玲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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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水上 安全 警示 | ||
1.一種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包括燈罩(1)、燈體(2)、底蓋(3)及浮漂(4),
所述燈體(2)為管狀,其側面上設置有手柄(21),所述手柄(21)上設置有第一固定耳(211);
所述燈罩(1)和底蓋(3)分別安裝于所述燈體(2)的兩端;
所述浮漂(4)為中空柱狀,其中心位置沿其中心軸方向設置有容納孔,所述容納孔貫穿所述浮漂(4)的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燈體(2)容納于所述容納孔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21)有兩個,分別對稱設置在所述燈體(2)的兩側。
3.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耳(211)的方向與所述手柄(21)的長度方向一致,且所述第一固定耳(211)垂直于所述手柄(21)。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納孔包括第一容納孔(41)和第二容納孔(42),所述第一容納孔(41)位于所述第二容納孔(42)上方,且所述第一容納孔(41)的軸線與所述第二容納孔(42)的軸線一致;
所述第一容納孔(41)的直徑大于所述第二容納孔(42)的直徑,所述第一容納孔(41)與所述第二容納孔(42)連通。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容納孔(41)的內壁上對稱開設有兩個第一容納槽(411),所述第一固定耳(211)容納于所述第一容納槽(411)內。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容納孔(42)的下邊緣向下延伸,形成限位管(421)。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容納孔(42)和限位管(421)的內壁上對稱設置有兩個第二容納槽(422),所述第二容納槽(422)位于所述第一容納槽(411)下方,所述手柄(21)容納于所述第二容納槽(422)內。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漂(4)的下表面至少開設有四個通孔(43)。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漂(4)的側表面上對稱設置有兩個第二固定耳(44),所述第二固定耳(44)的方向與所述浮漂(4)的中心軸方向一致,且所述第二固定耳(44)垂直于所述浮漂(4)的側表面。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上安全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體(2)內還設置有照明模塊、儲電模塊和控制模塊,所述照明模塊、儲電模塊和控制模塊之間相互電性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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