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672403.5 | 申請日: | 2019-10-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29773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4-10 |
| 發明(設計)人: | 黃國興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格林帕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12/28 | 分類號: | H04L12/28;H04L29/06;G05B15/02;G05B19/418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科創為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384 | 代理人: | 彭西洋;謝亮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南***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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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采用 自定義 無線 協議 智能家居 系統 | ||
1.一種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節點通信設備、從節點通信設備和功能設備,所述主節點通信設備和從節點通信設備均承載自定義無線通信協議,所述主節點通信設備與從節點通信設備之間、所述從節點通信設備與功能設備之間均采用星型網絡拓撲;所述從節點通信設備包括第一類從節點通信設備和第二類從節點通信設備,所述功能設備包括第一類功能設備和第二類功能設備;
其中,所述主節點通信設備與從節點通信設備之間采用第一類自定義協議通信;
所述第一類從節點通信設備與第一類功能設備之間采用第二類自定義協議通信;
所述第二類從節點通信設備與第二類功能設備之間采用第三類自定義協議通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第一類自定義協議、第二類自定義協議、第三類自定義協議分別為藍牙協議、ZigBee協議、ANT協議。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系統還包括智能終端,所述智能終端與主節點通信設備進行通信。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類自定義協議為用作主從節點通信設備之間的數據傳輸,主節點通信設備處于監聽接收消息狀態,如果有數據需要發送,就結束監聽,直接發送數據,數據發送后等待應答消息,如果沒有收到應答,則認為消息發送失敗,隨機延遲一段時間后,重發該消息。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類自定義協議為從節點設備和第一類功能設備之間的協議,所述第一類自定義協議和所述第二類自定義協議不在同一個信道上,從節點通信設備定期發送同步信號,第一類功能設備定期接收同步信號以保證同步,功能設備定期從從節點通信設備接收數據,并回復響應,功能設備收不到數據,則從節點通信設備在重傳時加大接收窗口。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自定義無線協議的智能家居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類自定義協議為從節點通信設備和第二類功能設備之間的協議,第二類功能設備在不發送消息時不接收任何消息,在其發送消息之后,馬上開一個窗口接收應答消息,從節點通信設備在接收到第二類功能設備的消息后,根據消息類型發送相應的消息,如果沒有消息要發送,則發一個應答給第二類功能設備,第二類功能設備定時向從節點通信設備發送保活消息,表明鏈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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