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集成式紋波電機、車窗和/或天窗運動系統以及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921297979.8 | 申請日: | 2019-08-12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900225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10 |
| 發明(設計)人: | 唐益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博世汽車部件(長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5F15/697 | 分類號: | E05F15/697;B60J7/057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司璐璐;劉茜 |
| 地址: | 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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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集成 式紋波 電機 車窗 天窗 運動 系統 以及 車輛 | ||
1.集成式紋波電機(1),包括:
紋波電機本體(10),構造為紋波電機;
一個控制單元(20),所述一個控制單元(20)構造用于控制紋波電機,以及通過卡接與所述紋波電機本體(10)信號連接地集成到所述紋波電機本體(10)中;其中,
所述一個控制單元(20)上設置有至少一個繼電器和/或場效應管(21),所述一個控制單元(20)分別通過所述至少一個繼電器和/或場效應管(21)對應地控制所述紋波電機本體(10)和/或另外的紋波電機。
2.一種運動系統,用于車窗和/或天窗,包括:
紋波電機(3),所述紋波電機的數目與車窗和/或天窗的數目相等,且彼此一一對應地連接,所述紋波電機彼此獨立地驅動車窗和/或天窗打開或關閉,其中,所述紋波電機中任意一個紋波電機構造為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紋波電機(1),其中,所述集成式紋波電機(1)的一個控制單元(20)控制所有紋波電機彼此獨立地運行。
3.按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式紋波電機(1)選定為位于駕駛座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
4.按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個控制單元(20)通過LIN線與車身控制模塊(4)連接。
5.按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個控制單元(20)包括防夾模塊,所述防夾模塊利用紋波防夾的方法實現車窗和/或天窗的防夾功能。
6.一種運動系統,用于車窗和/或天窗,包括:
紋波電機(3),所述紋波電機的數目與車窗和/或天窗的數目相等,且彼此一一對應地連接,所述紋波電機彼此獨立地驅動車窗和/或天窗打開或關閉,其中,所述紋波電機中任意兩個紋波電機分別構造為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紋波電機的第一集成式紋波電機和第二集成式紋波電機,其中,所述第一集成式紋波電機包括的一個控制單元(20)作為第一控制單元,以及所述第二集成式紋波電機包括的一個控制單元(20)作為第二控制單元,其中,所有的紋波電機或者由所述第一控制單元或者由所述第二控制單元控制地彼此獨立地運行。
7.按權利要求6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成式紋波電機選定為一個位于車輛縱向的第一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以及所述第二集成式紋波電機選定為一個位于車輛縱向的第二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且所述第一控制單元構造為控制位于車輛縱向的第一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以及所述第二控制單元構造為控制位于車輛縱向的第二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
8.按權利要求6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成式紋波電機選定為一個位于車輛縱向的前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以及所述第二集成式紋波電機選定為一個位于車輛縱向的后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且所述第一控制單元構造為控制位于車輛縱向的前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以及所述第二控制單元構造為控制位于車輛縱向的后側的車窗的紋波電機。
9.按權利要求6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單元和/或所述第二控制單元通過LIN線與車身控制模塊(4)連接。
10.按權利要求6所述的運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單元和/或所述第二控制單元包括防夾模塊,所述防夾模塊利用紋波防夾的方法實現車窗和/或天窗的防夾功能。
11.一種車輛,包括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紋波電機(1)。
12.一種車輛,包括按權利要求2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運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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