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車輛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920867412.3 | 申請日: | 2019-06-11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126518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06 |
| 發明(設計)人: | 貞清雅行;石川尚;野口智之;足立崇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10/10 | 分類號: | B60W10/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羅英;臧建明 |
| 地址: | 日本東京港區南青山2***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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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車輛控制裝置,其是控制自動駕駛車輛的車輛控制裝置,所述自動駕駛車輛具有自動駕駛功能,并且包含內燃機,及配置在從所述內燃機至驅動輪的動力傳達路徑上且使已從所述內燃機輸入的旋轉速度變速后輸出的變速器,所述車輛控制裝置的特征在于,包括:
行動計劃生成部,生成包含從當前時間點至規定時間后為止的每單位時間的要求驅動力的所述自動駕駛車輛的行動計劃;以及
行駛控制部,以所述自動駕駛車輛按照由所述行動計劃生成部所生成的行動計劃,通過自動駕駛來進行行駛的方式控制所述內燃機與所述變速器;且
當在由所述行動計劃生成部所生成的行動計劃中包含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變化時,所述行駛控制部事先使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增加。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控制部以事先增加了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時的實際驅動力與由所述行動計劃生成部所生成的行動計劃中所包含的要求驅動力一致的方式,控制所述內燃機。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控制部具有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是否增加至規定值以上、或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增加量是否為規定值以上的判定部,
若由所述判定部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增加至規定值以上、或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增加量為所述規定值以上,則事先使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增加。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當在由所述行動計劃生成部所生成的行動計劃中包含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增加時,所述行駛控制部事先使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增加至第一變速比,然后,在要求驅動力增加的將來時間點使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變更成對應于要求驅動力的第二變速比。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控制部包括:
目標聲壓算出部,若由所述判定部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增加至所述規定值以上、或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增加量為所述規定值以上,則對應于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而算出目標聲壓;
目標轉速算出部,對應于由所述目標聲壓算出部所算出的目標聲壓而算出所述內燃機的目標轉速;以及
目標變速比算出部,對應于由所述目標轉速算出部所算出的目標轉速而算出所述變速器的目標變速比;且
事先將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控制成由所述目標變速比算出部所算出的所述目標變速比。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駛控制部包括:
目標聲壓算出部,若由所述判定部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增加至所述規定值以上、或判定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的增加量為所述規定值以上,則對應于將來時間點的要求驅動力而算出目標聲壓;
目標轉速算出部,對應于由所述目標聲壓算出部所算出的目標聲壓而算出所述內燃機的目標轉速;以及
目標變速比算出部,對應于由所述目標轉速算出部所算出的目標轉速而算出所述變速器的目標變速比;且
事先將所述變速器的變速比控制成由所述目標變速比算出部所算出的所述目標變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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