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可透光表皮以及包括該可透光表皮的可透光飾件有效
| 申請號: | 201920481470.2 | 申請日: | 2019-04-11 |
| 公開(公告)號: | CN210116215U | 公開(公告)日: | 2020-02-28 |
| 發明(設計)人: | 王春;顧晶;孫明輝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延鋒金橋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32B5/02 | 分類號: | B32B5/02;B32B27/06;B32B27/08;B32B27/12;B32B27/18;B32B27/20;B32B27/30;B32B27/32;B32B27/34;B32B27/36;B32B27/40;B32B38/00;B60R13/02;B60Q3/6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永新同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76 | 代理人: | 俞世杰 |
| 地址: | 201206 上海市浦東新區***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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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透光 表皮 以及 包括 | ||
1.一種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透光表皮包括至少具有頂層的第一著色層和至少具有底層的第二著色層,所述第二著色層的所述底層包括至少一個圖形區域和圍繞所述圖形區域的外圍區域,圍繞所述圖形區域的所述外圍區域不透光。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透光表皮還包括位于所述第一著色層和所述第二著色層之間的中間層。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著色層還包括位于所述頂層與所述中間層之間的至少一層加強層,和/或,所述第二著色層還包括位于所述底層與所述中間層之間的至少一層加強層。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對于相同厚度的各層,所述中間層和所述加強層的透光率均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著色層的所述頂層的透光率,所述第一著色層的所述頂層的透光率大于所述第二著色層的所述底層的所述外圍區域的透光率。
5.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層的厚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著色層的所述底層的厚度。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層的厚度為所述第二著色層的所述底層的厚度的2倍以上。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著色層和所述第二著色層為塑膠材料,包括聚氨酯類、聚氯乙烯類、聚苯乙烯類、聚烯烴類、聚酯彈性體、聚酰胺、有機硅樹脂中的一種;所述中間層為塑膠材料,包括聚氨酯類、聚氯乙烯類、聚苯乙烯類、聚烯烴類、聚酯彈性體、聚酰胺、有機硅樹脂中的一種,或者所述中間層是由天然纖維和/或化學纖維制成的機織布或三維織物。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當所述中間層為塑膠材料時,所述第二著色層的背面還設置有襯布,所述襯布為機織布或三維織物。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形區域的厚度小于所述外圍區域的厚度。
10.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透光表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著色層的所述圖形區域是通過激光雕刻、化學蝕刻、離子/電子束減薄的方式加工而成的。
11.一種可透光飾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透光飾件包括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透光表皮,以及骨架和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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