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全預混燃燒器以及全預混鍋爐有效
| 申請號: | 201920163727.X | 申請日: | 2019-0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9819536U | 公開(公告)日: | 2019-12-20 |
| 發明(設計)人: | 吳俊;馬鴻飛;潘承勝 | 申請(專利權)人: | 艾歐史密斯(中國)熱水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3D14/02 | 分類號: | F23D14/02;F23D14/46;G10K11/16;G10K11/162 |
| 代理公司: | 11127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印鐸;李輝 |
| 地址: | 210038 江蘇省南***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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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全預混燃燒器 消音結構 固有頻率 全預混 燃燒 鍋爐 本實用新型 燃燒過程 筒狀結構 用戶使用 預混 噪音 申請 | ||
1.一種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燃燒面的主體;所述主體能夠輸入預混后的氣體并在所述燃燒面上形成燃燒;所述主體固定設有消音結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為筒狀結構,所述消音結構設置在所述主體內部。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設置有所述消音結構的主體的固有頻率高于未設有所述消音結構的主體的固有頻率。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設置有所述消音結構的主體的固有頻率是未設有所述消音結構的主體的固有頻率的1.2倍以上或者0.8倍以下。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器在燃燒時具有火焰振蕩頻率范圍;所述消音結構使所述主體的固有頻率位于所述火焰振蕩頻率范圍外。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預混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使所述主體的固有頻率大于所述燃燒器的二分之一以下的最高燃燒負荷所對應的火焰振蕩頻率范圍。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與所述主體為一體結構,或者,焊接于所述主體的內壁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包括固定于所述主體的內壁上的消音板。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板的板面與所述主體的長度方向平行。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沿所述主體的長度方向,所述消音板的長度和所述主體的長度的比例范圍為0.25-0.75。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多個所述消音板在所述主體內部沿周向均勻分布;每個所述消音板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主體的內壁,另一端與其他所述消音板固定連接。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沿所述主體的長度方向在垂直于所述長度方向的表面上的投影為十字形或Y字形。
13.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位置處的氣體流通面積與該位置處的所述主體的內截面面積的比值大于80%。
14.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音結構與所述主體的任意一端之間的距離在1/6所述主體長度以上。
15.一種全預混鍋爐,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14任一所述的燃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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