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滑板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911323999.2 | 申請日: | 2019-12-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017095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3-30 |
| 發明(設計)人: | 唐鳴;李興旺 | 申請(專利權)人: | 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15/00 | 分類號: | B62K15/00;B62J25/04;B62K9/02 |
| 代理公司: | 蘇州創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孫仿衛 |
| 地址: | 215381 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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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滑板 | ||
1.一種滑板車,包括踏板,特征在于:所述踏板包括能夠相對滑動地設置的第一踏板單元、第二踏板單元,以及用于將所述第一踏板單元、第二踏板單元相對鎖定的鎖定機構,所述第一踏板單元包括第一撐桿和設于所述第一撐桿上側的第一踩踏板,所述第二踏板單元包括第二撐桿和設于所述第二撐桿上側的第二踩踏板,所述第一撐桿能夠滑動地套設在第二撐桿外,所述第一踩踏板、第二踩踏板分別形成第一上表面和第二上表面,所述第二踩踏板的底面高于所述第一踩踏板的上表面,所述滑板車具有第一狀態和第二狀態,當所述滑板車處于第一狀態時,所述第一撐桿與第二撐桿相互打開,所述第一上表面、第二上表面在滑板車的前后方向上至少部分錯開,使所述踏板具有第一踩踏面,當處于第二狀態時,所述第一撐桿與第二撐桿相互靠近,所述第一上表面、第二上表面在滑板車的前后方向上至少部分重疊,使所述踏板具有第二踩踏面,所述第一踩踏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大于所述第二踩踏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當所述滑板車處于第一狀態時,所述第一踩踏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大于所述第一上表面與所述第二上表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之和的1/2而小于等于所述第一上表面與所述第二上表面的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之和。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當所述滑板車處于第二狀態時,所述第二踩踏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等于所述第一上表面或所述第二上表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或者小于等于所述第一上表面與所述第二上表面在前后方向上的長度之和的3/4。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撐桿、第二撐桿的長度方向為所述滑板車的前后方向,所述第一撐桿、第二撐桿沿著所述滑板車的前后方向能夠滑動地設置。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撐桿與所述第二踩踏板之間具有供所述第一撐桿和/或其上側的第一踩踏板滑動的避讓空間,所述第二踩踏板底面的后端部上具有向下延伸的安裝塊,所述第二撐桿的后端部與所述安裝塊相固定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撐桿和所述第二撐桿的軸心線重合,所述第二踩踏板的底面與所述第二撐桿的上表面之間具有間隙,所述間隙構成所述避讓空間。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踩踏板和所述第一踩踏板之間的垂直距離小于0.5mm,所述第一上表面和第二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最大為5mm。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踩踏板的底面上形成有第二導向塊,所述第二導向塊與所述第二踩踏板的底面之間形成導向槽,所述第一踩踏板的后端部的下端面上朝下延伸從而形成第一導向塊,所述第一導向塊滑動連接于所述導向槽內。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第一狀態時,所述第一撐桿和所述第二撐桿套接的端部分別為所述第一撐桿的后端部和所述第二撐桿前端部,所述鎖定機構包括開設于所述第一撐桿后端部的周面上的第一鎖孔,可伸縮的設于所述第二撐桿前端部的周面上第一鎖銷,以及用于使所述第一鎖銷始終具有伸出所述第二撐桿的周面趨勢的彈性件,當所述第一鎖銷插設于所述第一鎖孔內時,所述第一撐桿和所述第二撐桿伸展且相對鎖定,當所述第一鎖銷退出所述第一鎖孔內時,所述第一撐桿和所述第二撐桿可相對滑動。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板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板車還包括車把、設于所述踏板上的前車輪和后車輪,所述踏板有一塊或有兩塊,當所述踏板有兩塊時,所述滑板車為蛙式滑板車,兩塊所述踏板可相對左右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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