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煙具在審
| 申請號: | 201911165165.3 | 申請日: | 2019-11-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810930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2-21 |
| 發明(設計)人: | 關志超;何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惠州市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4F40/40 | 分類號: | A24F40/40;A24F40/46 |
| 代理公司: | 深圳翼盛智成知識產權事務所(普通合伙) 44300 | 代理人: | 刁文魁 |
| 地址: | 516006 廣東省惠州市仲愷***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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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 煙具 | ||
1.一種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煙杯,所述煙杯包括腔體,所述腔體包括相對設置的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均設置有開口,所述第一端的側壁開設有至少兩個連接口;以及
發熱模組,所述發熱模組連接于所述第一端,所述發熱模組包括第一固定件和發熱針,所述發熱針固定連接于所述第一固定件一端,所述發熱針設置在所述腔體內,所述第一固定件包括第一主體和至少兩個連接塊,所述至少兩個連接塊設置在所述第一主體外周側上,所述連接塊和所述連接口一一對應卡接配合;
每一所述連接口包括插入鏤空部和卡接鏤空部,所述插入鏤空部與所述卡接鏤空部連通,所述插入鏤空部用于插入所述連接塊,所述連接塊卡接在所述卡接鏤空部內,所述插入鏤空部連通所述腔體的內空間和外界空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以所述第一端的端面為基準面,所述插入鏤空部的深度大于所述卡接鏤空部的深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塊包括一抵接部和卡接部,所述抵接部連接于所述第一主體外周側,所述卡接部凸設在所述抵接部遠離所述第一主體的一端;
所述抵接部與所述腔體的內壁抵接,所述卡接部卡接在所述卡接鏤空部中。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連接口還包括連接鏤空部,所述連接鏤空部連接在所述插入鏤空部和所述卡接鏤空部之間,所述連接鏤空部沿著所述腔體的周側方向延伸設置;
所述連接鏤空部的寬度小于所述卡接鏤空部的寬度。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煙具包括:
煙杯支架,所述煙杯支架包括一支架主體和筒狀的墻體,所述墻體設置在所述支架主體的一端,所述墻體圍設形成一放置腔;
密封罩,所述密封罩圍設在所述墻體的外周側,所述密封罩分別與所述墻體和所述支架主體密封連接并形成一密封空間;以及
勵磁線圈,所述勵磁線圈用于給所述發熱針加熱,所述勵磁線圈設置在所述密封空間內并繞設在所述墻體的周側;
其中,所述煙杯的第一端和所述發熱模組均設置在所述放置腔內,所述煙杯還包括至少一個通氣孔,所述煙杯的第二端用于插入煙草制品,所述至少一個通氣孔設置在所述第二端且圍繞在所述腔體的外周側;
所述腔體的外壁和所述墻體的內壁界定形成一氣道,所述氣道的一端連通所述通氣孔,所述氣道的另一端通過所述插入鏤空部連通所述腔體的內空間。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件還包括基座和至少兩個配合塊,所述基座連接在所述第一主體的另一端,所述至少兩個配合塊凸設在所述基座的外周側,所述基座外周壁凸出所述第一主體外周壁;
所述配合塊和所述墻體過盈配合。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發熱模組包括第二固定件,所述基座開設有一第一容納槽和卡接槽,所述卡接槽連通于所述第一容納槽的相對側,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第二主體和卡接凸塊,所述卡接凸塊設置在所述第二主體的相對側,所述第二主體的部分插入所述第一容納槽,所述卡接凸塊卡接在所述卡接槽內。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子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發熱模組還包括柔性的固定套和一對插銷電極,所述第二主體面向所述第一固定件的一端開設一第二容納槽,所述固定套設置在所述第二容納槽內;
所述固定套開設有兩個固定通孔,兩根所述發熱針的電性導線一一對應地延伸入所述固定通孔內;
一對所述插銷電極穿過所述第二固定件且一一對應地插入所述固定通孔,所述插銷電極與所述固定通孔的內壁過盈連接,且電性連接于所述電性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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