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917110.7 | 申請日: | 2019-09-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56175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3-26 |
| 發明(設計)人: | 邵澤華;李勇 | 申請(專利權)人: | 成都秦川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50/26 | 分類號: | G06Q50/26;H04L29/06;H04L29/08 |
| 代理公司: | 成都行之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51220 | 代理人: | 張超 |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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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智慧 城市 多級 網絡 系統 | ||
1.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多級物聯網;所述多級物聯網中的物聯網基于物聯網結構建立;所述物聯網結構包括依次交互的五個功能平臺:用戶平臺、服務平臺、管理平臺、傳感網絡平臺和對象平臺;
所述多級物聯網中,下級物聯網向上級物聯網提供服務時,將上級物聯網中除用戶平臺以外的任一功能平臺作為下級物聯網的用戶平臺;
所述下級物聯網的用戶平臺接受下級物聯網提供的服務。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級物聯網中最高級別的物聯網的用戶平臺為智慧城市人民用戶平臺;所述最高級別的物聯網直接向智慧城市人民用戶提供服務。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級物聯網為多級主體物聯網;所述多級主體物聯網中的最高級別的物聯網為政府物聯網;所述政府物聯網直接向智慧城市人民用戶提供政府服務。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政府物聯網包括:人民用戶平臺、對象平臺A、傳感網絡平臺A、政府管理平臺和服務平臺A;
所述傳感網絡平臺A感知獲取對象平臺A中信息,并傳輸至政府管理平臺;所述政府管理平臺將收到的信息進行處理后,根據人民用戶平臺的需求,經服務平臺A將信息發送至人民用戶平臺。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務平臺A可以是政府服務平臺或非政府服務平臺;所述傳感網絡平臺A可以是政府傳感網絡平臺或非政府傳感網絡平臺。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政府管理平臺通過服務器實現對數據進行處理;所述傳感網絡平臺A包括政府傳感網絡分平臺和運營商網絡分平臺;所述政府傳感網絡分平臺通過政府專項專用的流通渠道,匯集、篩查和利用所需數據并進行數據審核和處理;所述運營商網絡分平臺為運營商搭建形成并進行公眾信息通信的平臺。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政府物聯網的下一級物聯網向對象平臺A、傳感網絡平臺A、政府管理平臺和服務平臺A中的部分或全部提供服務;所述政府物聯網基于下一級物聯網所提供的服務向人民用戶平臺提供服務。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級物聯網為多級次網;所述多級次網中的首級物聯網為非政府的商業物聯網;所述商業物聯網直接向智慧城市市民提供商業服務。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商業物聯網包括:商業用戶平臺、商業對象平臺、商業傳感網絡平臺、商業管理平臺和商業服務平臺;
所述商業傳感網絡平臺感知獲取商業對象平臺中數據,并傳輸至商業管理平臺;所述商業管理平臺將收到的數據進行處理后,根據商業用戶平臺的請求經商業服務平臺發送至商業用戶平臺。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智慧城市多級網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商業物聯網的下一級物聯網向商業對象平臺、商業傳感網絡平臺、商業管理平臺和商業服務平臺中的部分或全部提供服務;所述商業物聯網基于下一級物聯網所提供的服務向商業用戶平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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