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適用監所民警工作執法規范與科學管理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669136.4 | 申請日: | 2019-07-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610286A | 公開(公告)日: | 2019-12-24 |
| 發明(設計)人: | 馮煒;習繼軍 | 申請(專利權)人: | 馮煒 |
| 主分類號: | G06Q10/06 | 分類號: | G06Q10/06;G06Q10/10;G06Q50/26 |
| 代理公司: | 12235 天津睿禾唯晟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李春榮 |
| 地址: | 025550 內蒙*** | 國省代碼: | 內蒙;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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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監管 動態信息 崗位 民警 管理體系 科學管理 軟件設計 實時采集 職能分工 重大探索 上傳 細化 研發 采集 主導 申請 公安 應用 培訓 | ||
本申請屬于公安智慧監管之智慧管理體系民警規范執法創新應用研發,尤其是指一種適用監所民警工作執法規范與科學管理的方法。對監所業務明確接待、收押、提訊等綜合崗位和巡控、管教、醫務、所領導等崗位人員應當采集的被監管人員動態信息種類,由各崗位人員實時采集并上傳至實戰平臺;本發明方法實現監管動態信息主導勤務,科學定崗規范執法流程是監管軟件一項重大探索,可以說在監管場所,能夠對監所各種業務熟悉,各崗位職能分工細化,方法掌控好了這種軟件設計出來就是沒有經過培訓或新來的的民警一上崗就能使用。
技術領域
本申請屬于公安智慧監管之智慧管理體系民警規范執法創新應用研發,尤其是指一種基于公安智慧監管實戰平臺的監所民警工作執法規范與科學管理方法。
背景技術
監管場所是公安機關管轄的,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警戒看管、執行刑罰、教育的監管場。
全國公安監管信息化建設起步于1999年,數據規范信息標準完成在2001 年,自標準建立后十多年沒進行數據信息標準升級工作,但新的執法規范、等級評定辦法等新的執法規范不斷出臺,特別是2018年智慧監管建設指南的發布,給當前公安監管領域民警的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壓力。當前公安監管場所民警規范執法考評系統缺陷主要表現在:
1、滯后于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
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刑事訴訟法》實施16年來的第二次修正。這次修改內容很多,涉及監管場所的主要有以下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不再需要采集會見時辦案機關審批信息。對于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依法在一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2009-2018年多次修訂看守所等級評定辦法、多次發布關于監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監所的規范執行考評體系遠滯后于現在的規定。
2、滯后于公安部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2009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相繼出現“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睡覺死”、“摔跤死”、“洗臉死”等在押對象非正常死亡事件,嚴重影響了公安隊伍形象和警民關系,嚴峻的公安監管工作形勢,要求我們必須踐行公安部關于監所精細化管理的相關要求,把嚴格管理與人性化管理相結合,將每項工作做“精”做“細”,亟需解決原有系統粗放式管理弊病,按照《看守所執法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信息采集細精度,信息分析預警及時性等方面功能。
公安部近年出臺的有關監所精細化管理的文件部分節選: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28號),實施日期:2013 年11月23日。需要對留所執行刑罰罪犯進行信息采集,分押管理,系統應規劃專用監區、監室的管理模塊。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關于禁止看守所為被監管人員自費加餐的通知》(公監管[2009]271號),2009年9月23日。建立完善被監管人員采買管理,按《看守所執法細則》要求記帳式管理被監管人員財務賬戶,并實行計算機管理。
《關于采取積極措施全面實行看守所對社會開放的通知》(公監管[2010]304 號),2010年7月26日。系統增加警務公開、辦事指南相關內容,公布伙食標準,便于接受社會監督。
《關于規范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被監管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公監管 [2010]214號),2010年5月10日。建立健全醫療電子檔案管理,實現監所醫務活動信息化。
《關于看守所預防被監管人員自殺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年7月26日,公監管[2010]310號)。升級信息系統便于管教民警、巡視民警及時采集被監管人員自殺傾向的行為表現,及時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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