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綜合型建筑在審
申請號: | 201910365364.2 | 申請日: | 2019-04-30 |
公開(公告)號: | CN110453939A | 公開(公告)日: | 2019-11-15 |
發明(設計)人: | 陳慧芬;嚴培瑞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
主分類號: | E04H1/04 | 分類號: | E04H1/04 |
代理公司: | 44381 廣州德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萬振雄;林玉旋<國際申請>=<國際公布> |
地址: | 518032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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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關鍵詞: | 組合建筑 低層建筑 垂直交通設施 綜合型 樓層 連通 建筑設計技術 垂直空間 節約土地 居住 | ||
1.一種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低層建筑,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用于老年人居住;
第一組合建筑,所述第一組合建筑設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的北側;
第二組合建筑,所述第二組合建筑設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上方;
第一垂直交通設施,設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用于連通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的各樓層;
第二垂直交通設施,設于所述第一組合建筑,用于連通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二組合建筑的各樓層;
第一出入口,設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并與所述第一垂直交通設施連通;以及
第二出入口,設于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并與所述第二垂直交通設施連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二組合建筑均包括東西對稱分布的東部功能單元和西部功能單元。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第一低層建筑的所述東部功能單元和所述西部功能單元均坐北朝南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綜合型建筑還包括第一連通走廊和第二連通走廊,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一低層建筑通過所述第一連通走廊連接;所述第二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一組合建筑通過所述第二連通走廊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2至4任一項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綜合型建筑還包括設于所述東部功能單元和所述西部功能單元之間的交流大廳。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二組合建筑在地面的投影形狀為V形,所述第一低層建筑、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二組合建筑的所述東部功能單元形成所述V形的一條邊,所述第一低層建筑、所述第一組合建筑和所述第二組合建筑的所述西部功能單元形成所述V形的另一條邊。
7.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的南側地面設有用于老年人使用的第一活動場地,所述第一組合建筑的北側地面設有第二活動場地。
8.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上方還設有架空分界層,所述架空分界層包括用于老年人使用的第三活動場地和設于所述第三活動場地北側的第四活動場地。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綜合型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垂直交通設施為多個,多個所述第一垂直交通設施分設于所述第一低層建筑的東側、西側和中部;所述第二垂直交通設施為多個,多個所述第二垂直交通設施分設于所述第一組合建筑的東側、西側和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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