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蓄電裝置的電動機驅動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910134005.6 | 申請日: | 2019-02-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198147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10 |
| 發明(設計)人: | 筱田翔吾;豬飼聰史 | 申請(專利權)人: | 發那科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2P5/74 | 分類號: | H02P5/74;H02M7/48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曾賢偉;范勝杰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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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裝置 電動機 驅動 系統 | ||
1.一種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具有:
整流器,其在電源側的交流電與直流鏈路中的直流電之間進行電力變換;
驅動用逆變器,其在所述直流鏈路中的直流電與作為驅動用伺服電動機的驅動電力或者再生電力的交流電之間進行電力變換;
驅動用電動機控制部,其控制與所述驅動用逆變器連接的所述驅動用伺服電動機;
蓄電裝置,其從所述直流鏈路蓄積直流電或者向所述直流鏈路供給直流電;
消耗電量計算部,其計算總消耗電量,該總消耗電量是所述驅動用伺服電動機的輸出、所述驅動用伺服電動中的線圈損耗、所述整流器中的損耗、所述驅動用逆變器中的損耗之和;以及
蓄電裝置控制部,其將所述總消耗電量與預先規定的供給用閾值和蓄電用閾值進行比較,比較結果是判定為所述總消耗電量超過所述供給用閾值時,控制所述蓄電裝置向所述直流鏈路供給直流電,比較結果是判定為所述總消耗電量低于所述蓄電用閾值時,控制所述蓄電裝置蓄積來自所述直流鏈路的直流電,使得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為基礎保有能量,其中,根據整流器的順變換動作的最大電力變換量來設定供給用閾值,根據整流器的逆變換動作的最大電力變換量來設定蓄電用閾值;以及
基礎保有能量變更部,其根據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變更被規定為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基準值的基礎保有能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礎保有能量變更部將規定期間的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與預先規定的能量不足判定用閾值進行比較,比較結果是判定為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低于所述能量不足判定用閾值時,將所述能量不足判定用閾值與該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之差以上的值和所述基礎保有能量相加,將相加獲得的值設定為新的基礎保有能量。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礎保有能量變更部將規定期間的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大值與預先規定的能量過剩判定用閾值進行比較,比較結果是判定為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大值超過所述能量過剩判定用閾值時,從所述基礎保有能量中減去該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大值與所述能量過剩判定用閾值之差以上的值,將相減獲得的值設定為新的基礎保有能量。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礎保有能量變更部將規定期間的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與預先規定的能量富余判定用閾值進行比較,比較結果是判定為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比所述能量富余判定用閾值大時,從所述基礎保有能量中減去所述蓄電裝置的保有能量的最小值與所述能量富余判定用閾值之差以下的值,將相減獲得的值設定為新的基礎保有能量。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蓄電裝置具有:
飛輪,其蓄積旋轉能量;
緩沖用伺服電動機,其具有與所述飛輪結合的旋轉軸;以及
緩沖用逆變器,其在所述直流鏈路中的直流電與作為所述緩沖用伺服電動機的驅動電力或再生電力的交流電之間進行電力變換。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機驅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蓄電裝置具有:
電容器;以及
DCDC轉換器,其在所述直流鏈路中的直流電與蓄積于所述電容器的直流電之間進行電力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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