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有機電致發光器件和用于有機電致發光器件的雜環化合物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104936.1 | 申請日: | 2019-02-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156771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8-23 |
| 發明(設計)人: | 李廷涉;鄭惠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顯示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7D417/14 | 分類號: | C07D417/14;C07D417/10;C07D413/14;C07D413/10;C07D409/14;C07D405/14;C07D401/10;C07D401/14;C09K11/06;H01L51/5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6 | 代理人: | 程月;劉燦強 |
| 地址: | 韓國京畿***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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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有機電致發光器件 雜環化合物 | ||
1.一種雜環化合物,所述雜環化合物由下面的式1表示:
式1
D1-A-D2
其中,在式1中,
D1和D2均獨立地由下面的式2表示,并且
A由下面的式3-1至式3-3中的任何一個表示,
式2
式3-3
其中,在式2中,
X1為S、O或CY1Y2,并且
R1至R10、Y1和Y2均獨立地為氫原子、氘原子、取代或未取代的具有1個至10個碳原子的烷基或者取代或未取代的具有6個至30個成環碳原子的芳基,并且
其中,在式3-1中,
X2為SO2或O,
X3為直接鍵或CY3Y4,并且
Y3和Y4均獨立地為氫原子、氘原子、取代或未取代的具有1個至10個碳原子的烷基或者取代或未取代的具有6個至30個成環碳原子的芳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A由下面的式4-1至式4-3中的任何一個表示:
式4-3
其中,在式4-1中,
X2和X3與權利要求1中定義的相同。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由式3-1表示的A由下面的式3-1-1至式3-1-3中的任何一個表示:
式3-1-3
其中,在式3-1-1和式3-1-2中,
Y3和Y4與權利要求1中定義的相同。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由式3-1表示的A由下面的式3-1-4至式3-1-6中的任何一個表示:
式3-1-6
其中,在式3-1-4和式3-1-5中,
Y3和Y4與權利要求1中定義的相同。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在D1和D2中的至少一個中,X1為CY1Y2,Y1和Y2與權利要求1中定義的相同,并且
A由式3-3表示。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Y1和Y2均獨立地為取代或未取代的具有1個至5個碳原子的烷基。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D1和D2相同。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D1和D2彼此不同。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雜環化合物,其中,
由式1表示的所述雜環化合物是從由下面的化合物組1表示的化合物中選擇的至少一種:
化合物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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