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正極活性物質和電池在審
| 申請號: | 201910030229.2 | 申請日: | 2019-01-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048087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7-23 |
| 發明(設計)人: | 石川貴之;夏井龍一;池內一成;名倉健祐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知識產權經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M4/36 | 分類號: | H01M4/36;H01M4/505;H01M4/525;H01M4/62;H01M10/052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王磊;徐健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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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鋰復合氧化物 正極活性物質 被覆材料 電池 電子傳導率 晶體結構 空間群 強度比 | ||
1.一種正極活性物質,包含鋰復合氧化物和被覆材料,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含有選自F、Cl、N、S、Br和I之中的至少一種元素,
所述被覆材料被覆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表面,并且具有106S/m以下的電子傳導率,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晶體結構屬于空間群R-3m,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XRD譜圖中的(003)面的峰相對于(104)面的峰的積分強度比I(003)/I(104)滿足0.62≤I(003)/I(104)≤0.9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是無機材料。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相對于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質量比為0.2以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相對于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質量比為0.01以上且0.1以下。
5.根據權利要求1~4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的厚度為0.1nm以上且2.0nm以下。
6.根據權利要求1~5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與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所述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形成固溶體。
7.根據權利要求1~6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是氧化物。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氧化物由組成式LiaAbOc表示,其中,A是選自Mn、Co、Ni、Fe、Cu、Nb、Mo、Ti、Al、Cr、Zr、Zn、Na、K、Ca、Mg、Pt、Au、B、P、Eu、Sm、Ce和H之中的至少一種元素,0≤a≤3、0.5≤b≤4、并且1≤c≤4。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氧化物是選自Al2O3、ZrO2、ZnO、TiO2和SiO2之中的至少一種。
10.根據權利要求1~9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滿足0.67≤I(003)/I(104)≤0.85。
11.根據權利要求1~10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含有Mn。
12.根據權利要求1~11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含有F。
13.根據權利要求1~12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由組成式LixMeyOαXβ表示,其中,所述Me是選自Mn、Co、Ni、Fe、Al、Cu、V、Nb、Mo、Ti、Cr、Zr、Zn、Na、K、Ca、Mg、Pt、Au、Ag、Ru、W、B、Si和P之中的至少一種元素,所述X是選自F、Cl、N、S、Br和I之中的至少一種元素,0.5≤x≤1.5、0.5≤y≤1.0、1≤α<2、并且0<β≤1。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滿足1.67≤α≤1.95。
15.根據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滿足0.05≤β≤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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