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有效
| 申請號: | 201880083913.0 | 申請日: | 2018-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526985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9-16 |
| 發明(設計)人: | 茨木雅晴;禰宜教之;臼井雅史;中井雅子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本制鐵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32B15/08 | 分類號: | B32B15/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孫麗梅;段承恩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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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金屬 纖維 強化 樹脂 材料 復合體 | ||
1.一種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其具備:
金屬構件;以及
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所述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具有基體樹脂、和在該基體樹脂中含有的強化纖維材料,
所述金屬構件與所述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經由粘接樹脂層而被復合化了,
所述粘接樹脂層包含粘接樹脂組合物的固化物或硬化物,所述粘接樹脂組合物相對于樹脂成分100質量份包含苯氧基樹脂(A)50質量份以上,
所述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的最大荷重顯示超混合定律,
所述金屬構件的厚度的合計T1和所述金屬構件的彈性系數E1、與所述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與所述粘接樹脂層的厚度的合計T2和所述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和所述粘接樹脂層的彈性系數E2滿足下述式(1)的關系,
(T1×E1)/(T2×E2)>0.3 式(1),
所述超混合定律是下式(2-2)成立,
C>A2+B (2-2)
在式(2-2)中,荷重A2表示所述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斷裂時的所述金屬構件單獨的拉伸荷重,荷重B表示所述第1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單獨的最大荷重,荷重C為所述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的最大荷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作為所述荷重C相對于所述荷重A2與所述荷重B的合計荷重之比的超混合定律程度為1.01以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所述超混合定律程度為1.05以上。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所述粘接樹脂層為具有作為基體樹脂的所述固化物或硬化物、和在該基體樹脂中含有的強化纖維材料的第2纖維強化樹脂材料。
6.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所述粘接樹脂層的厚度超過20μm。
7.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所述金屬構件的材質為鋼鐵材料、鐵系合金、鈦或鋁。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金屬-纖維強化樹脂材料復合體,所述鋼鐵材料為熔融鍍鋅鋼板、電鍍鋅鋼板、或鍍鋁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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