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器-執行器-結構單元在審
| 申請號: | 201880049733.0 | 申請日: | 2018-07-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914122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24 |
| 發明(設計)人: | A.普羅克施;J.M.舒馬赫;S.赫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T17/02 | 分類號: | B60T17/02;B60T8/3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趙伯俊;陳浩然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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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器 執行 結構 單元 | ||
1.尤其是用于車輛(8)中的制動系統的控制器-執行器-結構單元,具有彼此連接的控制器(3)和執行器(2)并且具有處于結構單元(1)中的傳感裝置(9),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裝置(9)具有至少一個處于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中或上的、用于將傳感器信號傳輸到所述控制器(3)上的信號傳輸接觸段(17),并且所述信號傳輸接觸段(17)相對于所述支座本體(10)的軸線構造為弧形,其中所述支座本體(10)的軸線形成旋轉軸線(11),并且所述支座本體(10)能夠在圍繞著所述旋轉軸線(11)的不同的角度位置中固定在所述結構單元(1)的構件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至少兩個信號傳輸接觸段(17)圍繞著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的旋轉軸線(11)彼此角度錯開地布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兩個信號傳輸接觸段(17)總體上在360°的范圍內延伸。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座本體(10)中或上布置有中心的、處于所述旋轉軸線(11)中的信號傳輸接觸段(17)。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有信號傳輸接觸段(17)布置在一個共同的平面中。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構造為支座套筒,并且所述旋轉軸線(11)由所述支座套筒(10)的縱軸線構成。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能夠在不同的角度位置中安裝在所述執行器的殼體(4)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以能扭轉的方式被裝入到所述執行器的殼體(4)中的凹部中。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處于車輛(8)的制動系統中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裝置(9)的支座本體(10)的旋轉軸線(11)平行于所述車輛(8)的橫軸線來伸展。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處于車輛(8)的制動系統中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制動液容器(6)布置在所述執行器的殼體(4)上。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執行器構造為電動液壓的結構。
12.用于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結構單元(1)的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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