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內置安全系統的便攜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880012272.X | 申請日: | 2018-02-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41921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27 |
| 發明(設計)人: | M·尼特爾;S·約瑟夫 | 申請(專利權)人: | 巴格姆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7/18 | 分類號: | H04N7/18;H04N5/225;G08B13/196;A45C13/18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百瑞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44240 | 代理人: | 金輝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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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內置 安全 系統 便攜 設備 | ||
1.具有內置安全系統的便攜設備,包括:
具有打開和關閉位置以及外表面20和內腔25的便攜包;其中所述內腔具有內表面30;
安全單元10,其包括由以下各項組成的部件:
具有光傳感器2的攝像頭1;
速度傳感器4;
距離傳感器9;
GPS跟蹤器8;
微控制器15;
用于發送和接收數字數據的轉發器7;和
可再充電電源5,所述可再充電電源5與所述微控制器15、攝像頭1、所述速度傳感器4、所述距離傳感器9、所述GPS跟蹤器8和所述轉發器7電連通;
其中所述部件完全地容納在單個集成單元內,集成單元具有覆蓋在攝像頭透鏡16上的防碎和防彈玻璃3以及在集成單元的剩余部分上的硬塑料外表面13;
其中至少一個所述安全單元10內置并嵌入所述便攜包的所述外表面20中,和/或至少一個所述安全單元10內置并嵌入所述便攜包的所述內表面30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安全單元還包括安全數字存儲卡11。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安全數字存儲卡11具有4GB至32GB之間的容量。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安全單元還包括用于所述可再充電電源的充電端口6。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還包括在便攜包的所述外表面20上的太陽能電池板14,所述太陽能電池板與所述可再充電電源5電連通。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還包括揚聲器/接收器12。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便攜包是行李箱或手提箱,所述安全單元還包括高度傳感器。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將最多五個安全單元10內置并嵌入所述行李箱或手提箱的所述內表面30中。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便攜包選自由手提包、公文包、背包、高爾夫球袋和樂器盒組成的組。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轉發器7將數字數據發送到遠程的中央處理器19,其中用戶可以通過個人數字助理設備18訪問所述中央處理器19以查看所發送的所述數字數據。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當所述便攜包處于打開位置時,觸發所述光傳感器2以打開所述攝像頭1。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將所述距離傳感器9預編程以跟蹤便攜包一預期距離。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當達到所述預期距離時,向用戶發送警報。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速度傳感器4是預編程的,以使得一旦便攜包達到每小時150英里的速度,就會關閉所述攝像頭1。
15.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高度傳感器是預編程的,以使得一旦便攜包達到5000英尺的高度,就會關閉所述攝像頭。
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設備,還包括與所述安全單元通信的遙控17。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便攜設備,其中所述遙控17打開和關閉所述安全單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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