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821792222.1 | 申請日: | 2018-11-0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9667289U | 公開(公告)日: | 2019-11-22 |
| 發明(設計)人: | 顏小波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拓馳新能源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11/00 | 分類號: | B62K11/00 |
| 代理公司: | 32234 蘇州廣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猛<國際申請>=<國際公布>=<進入國 |
| 地址: | 214000 江蘇省無***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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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平衡車 上表面 扶手 高度可調 內部安裝 上下移動 固定座 舒適度 本實用新型 可調節扶手 使用者雙腳 動力機構 動力條件 實用效果 踏板 便捷性 固定柱 滑動板 螺紋桿 滑槽 滑塊 自動化 身高 移動 配合 保證 | ||
1.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包括平衡車本體(5),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本體(5)的上表面固定連接有基座(4),所述基座(4)的內部安裝有動力機構(2),所述基座(4)的上表面固定連接有固定座(3),所述固定座(3)的內部安裝有調節機構(1);
所述動力機構(2)包括正反轉電機(201)、轉軸(202)、第一錐齒輪(203)、第一軸承(204)、第二錐齒輪(205)、第一通孔(206)、第二軸承(207)、第一空腔(208)和螺紋桿(209),所述基座(4)的內部開設有第一空腔(208),所述第一空腔(208)的內側壁固定連接有正反轉電機(201),所述正反轉電機(201)的輸出端固定連接有轉軸(202),所述第一空腔(208)遠離正反轉電機(201)的內側壁固定鑲嵌有第二軸承(207),所述第二軸承(207)的內圈與轉軸(202)的右端固定連接,所述轉軸(202)外表面的左側固定連接有第一錐齒輪(203),所述第一空腔(208)的內底壁固定鑲嵌有第一軸承(204),所述第一軸承(204)的內圈固定連接有螺紋桿(209),所述螺紋桿(209)的外表面固定連接有第二錐齒輪(205),且第二錐齒輪(205)與第一錐齒輪(203)相嚙合,所述第一空腔(208)的內頂壁開設有第一通孔(206);
所述調節機構(1)包括固定塊(101)、電機控制器本體(102)、第二空腔(103)、第二通孔(104)、固定柱(105)、第三空腔(106)、固定板(107)、第三通孔(108)、第三軸承(109)、第四通孔(110)、滑槽(111)、滑塊(112)、螺紋管(113)和滑動板(114),所述固定座(3)的內部開設有第三空腔(106),所述第三空腔(106)的內底壁開設有第三通孔(108),且第三通孔(108)與第一通孔(206)相連通,所述螺紋桿(209)的頂端依次貫穿第一通孔(206)與第三通孔(108)并延伸至第三空腔(106)內,所述第三空腔(106)的內側壁開設有兩個相對稱的滑槽(111),所述第三空腔(106)的內側壁固定連接有與第三空腔(106)相適配的固定板(107),所述固定板(107)的底面固定鑲嵌有第三軸承(109),且第三軸承(109)的內圈與螺紋桿(209)的頂端固定連接,所述固定板(107)的底面開設有兩個相對稱的第四通孔(110),所述第三空腔(106)的內部放置有滑動板(114),所述滑動板(114)的左右兩側面均固定連接有與滑槽(111)相適配的滑塊(112),且滑塊(112)卡接在滑槽(111)內,所述滑動板(114)的底面固定鑲嵌有螺紋管(113),所述螺紋管(113)與螺紋桿(209)螺紋連接,所述滑動板(114)的上表面固定連接有兩個相對稱的固定柱(105),所述第三空腔(106)的內頂壁開設有兩個相對稱的第二通孔(104),兩個所述固定柱(105)的頂端分別依次貫穿兩個第四通孔(110)與兩個第二通孔(104)并延伸至固定座(3)的上方,所述固定座(3)的上方放置有固定塊(101),所述固定塊(101)的內部開設有第二空腔(103),所述第二空腔(103)的內底壁固定連接有電機控制器本體(10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塊(101)的左右兩側面均固定連接有扶手(7),每個所述扶手(7)的外表面均固定連接有防磨墊(8)。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本體(5)的上表面固定連接有兩個相對稱的踏板(6),且兩個踏板(6)分別位于基座(4)的左右兩側。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孔(206)的直徑值與第三通孔(108)的直徑值相等,所述螺紋桿(209)的直徑值小于第一通孔(206)的直徑值。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孔(104)的直徑值與第四通孔(110)的直徑值相等,且第二通孔(104)位于第四通孔(110)的正上方。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扶手高度可調的電動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柱(105)呈圓柱狀,且固定柱(105)的直徑值小于第四通孔(110)的直徑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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