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車載攝像裝置、車內人員行為分析系統及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821650669.5 | 申請日: | 2018-10-11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115438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08 |
| 發明(設計)人: | 蔡星;衷叢洪;潘帝;賴海斌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商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5/225 | 分類號: | H04N5/225;H04N7/18;B60R11/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李小波;劉芳 |
| 地址: | 200233 上海市徐***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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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載 攝像 裝置 人員 行為 分析 系統 車輛 | ||
1.一種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殼體及攝像頭組件;所述主殼體設置有用于安裝攝像頭組件的安裝空間,且所述主殼體設置有透光區,所述透光區與攝像頭組件中的攝像頭相對設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上設置有與安裝空間連通的第一開口,所述第一開口形成所述透光區,且所述第一開口處設置有玻璃護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包括紅外攝像頭,所述玻璃護蓋為用于透光紅外光的黑玻璃護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組件包括至少一個補光燈,所述補光燈用于為所述攝像頭提供燈光補償。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補光燈包括紅外補光燈。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補光燈為多個,多個所述補光燈沿所述攝像頭的中心線對稱分布。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呈柱狀。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沿其軸向的長度大于等于6厘米且小于等于15厘米。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的厚度大于等于1厘米且小于等于3厘米。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的寬度大于等于0.5厘米且小于等于1.5厘米。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殼體沿其軸向的兩端分別設置有端部蓋板;其中至少一個所述端部蓋板上設置有至少一個與所述安裝空間連通的第二開口,或者,其中至少一個所述端部蓋板與所述主殼體側壁可拆卸連接。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任一項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組件包括:攝像頭電路板,所述攝像頭電路板與所述主殼體連接,所述攝像頭電路板連接有至少一個攝像頭。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電路板連接有通信接口,所述通信接口用于與車內人員行為分析儀通信連接;所述主殼體上設置有可供所述通信接口與車內人員行為分析儀連接的第一避讓口。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電路板上設置有無線通信模塊,以使所述攝像頭組件通過所述無線通信模塊與外部設備通信連接。
15.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電路板連接有電源接口,所述電源接口用于與外部電源連接;所述主殼體上設置有可供所述電源接口與外部電源連接的第二避讓口。
16.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空間中設置有電池組件,所述電池組件與所述攝像頭電路板電連接。
17.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固定殼體,所述固定殼體與所述主殼體連接,所述固定殼體與所述主殼體共同圍成所述安裝空間,且所述固定殼體上設置有第一通孔,所述攝像頭組件的攝像頭可通過所述第一通孔采集圖像信息。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車載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電路板位于所述固定殼體背離透光區的一側,且所述攝像頭電路板連接在所述固定殼體及主殼體之間,且所述攝像頭電路板與所述固定殼體密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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