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燈具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820943935.7 | 申請日: | 2018-06-1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8719920U | 公開(公告)日: | 2019-04-09 |
| 發明(設計)人: | 張良港 | 申請(專利權)人: | 張良港 |
| 主分類號: | F21S6/00 | 分類號: | F21S6/00;F21V15/01;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華仲龍騰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548 | 代理人: | 李靜 |
| 地址: | 中國臺灣新竹縣新***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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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燈具本體 支架單元 底座 轉軸組件 燈具裝置 鈑金組件 轉軸 環境污染物 發光單元 環保材料 收納空間 天然材料 照明位置 收納 樞設有 重合 支架 | ||
1.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下述部件:一燈具本體,該燈具本體的前端設有一發光單元,該燈具本體的后端設有一第一轉軸鈑金組件;一底座,該底座包括有一上蓋及一下蓋,該上蓋的后端系設有一第二轉軸鈑金組件;一支架單元,該支架單元包括至少一支架外殼,該支架單元內設有一支架鈑金組件,該支架鈑金組件可通過固定方式至支架外殼成一支架單元,該支架單元分別與該燈具本體的第一轉軸鈑金組件與底座的第二轉軸鈑金組件重合后,各樞設有一連接轉軸;所述第一轉軸鈑金組件與第二轉軸鈑金組件及支架鈑金組件的外側分別設有外殼。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蓋內設有一電路單元、一無線充電單元、一喇叭單元、一USB充電單元、一供電單元,所述下蓋并相對所述喇叭單元設有至少一喇叭出音口,所述電路單元與所述發光單元、所述無線充電模塊、所述喇叭單元、所述USB充電單元、所述供電單元電性相連,所述上蓋于后端開設有一第四開口槽,所述第四開口槽設有所述第二轉軸鈑金組件,所述第二轉軸鈑金組件于所述第四開口槽內卡設有一第四鈑金件,所述第四鈑金件固設于所述下蓋,并置于上蓋第四開口槽內,所述第二轉軸鈑金組件固設于所述第四鈑金件上并凸出于所述上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蓋內側設有一內斜面,所述喇叭單元的外側并相對所述內斜面設有一外斜面,所述內斜面與外斜面的傾斜角度相同,傾斜角度為0°~80°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本體包括有一上板及下板,所述發光單元固設于所述上板與所述下板之間,所述燈具本體的下板開設有一燈槽供發光單元放置,所述下板的另一端開設有一第一開口槽,所述第一開口槽設有所述第一轉軸鈑金組件,其中,所述發光單元依序包括有一散熱片、一LED燈條及一光學板,組接后設于所述燈槽內,所述第一轉軸鈑金組件于所述第一開口槽內卡設有一第一鈑金件,所述第一轉軸鈑金組件固設于所述第一鈑金件上并凸出于所述燈具本體。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單元由至少一支架外殼所構成,所述支架單元內設有一支架鈑金組件,所述支架鈑金組件分別與所述燈具本體的第一轉軸鈑金組件與底座的第二轉軸鈑金組件重合后,各樞設有一轉軸。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軸鈑金組件與第二轉軸鈑金組件中包括有一固定端及一樞接端,所述固定端樞設于所述樞接端上,而使所述固定端可以所述樞接端為軸心轉動。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本體與底座之間設有至少一個以上的支架單元,通過支架單元內支架鈑金組件的兩端,各樞設有一連接轉軸,并以墊片、彈片及螺帽固設組合,使所述支架單元一端樞接所述燈具本體,而所述支架單元另一端則樞接所述底座,且可通過另一連接轉軸相樞接,可使兩個以上的支架單元相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單元的支架外殼兩側末端一體成形設有支撐軸。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燈具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本體與底座迭設于所述支架單元的兩側邊,或者,支架單元與底座迭設于所述燈具本體的兩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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