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820718622.1 | 申請日: | 2018-05-1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8465827U | 公開(公告)日: | 2019-02-05 |
| 發(fā)明(設計)人: | 楊松;張富;李雄柏;梁麗穎;余秋龍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浙江江南制藥機械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J2/10 | 分類號: | B01J2/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馳納智財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67 | 代理人: | 謝亮 |
| 地址: | 325200 浙江省溫州市瑞安經(jīng)濟開發(f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 權(quán)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制粒鍋 圓孔 濕法制粒機 卡箍接頭 可更換 本實用新型 藥品生產(chǎn) 占地空間 下端 節(jié)約 | ||
1.一種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包括制粒鍋(4)和機架(2),制粒鍋(4)的下端開有圓孔;機架(2)的頂部開有圓孔,其特征在于:制粒鍋(4)上的圓孔與機架(2)頂部的圓孔通過卡箍接頭(6)連接在一起。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卡箍接頭(6)包括接頭上體(61)和接頭下體(64)。
3.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接頭上體(61)與接頭下體(64)扣合在一起。
4.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接頭上體(61)與接頭下體(64)均為帶有臺階的管件結(jié)構(gòu)。
5.如權(quán)利要求2-4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接頭上體(61)的邊緣處開有凹槽(62);接頭下體(64)的邊緣處設有凸塊(63)。
6.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凸塊(63)與凹槽(62)配合。
7.如權(quán)利要求2-4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接頭上體(61)與接頭下體(64)均選用食品級不銹鋼材料。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制粒鍋(4)的前端設有出料口(3)。
9.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制粒鍋(4)的后端設有切割設備(5)。
10.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更換鍋濕法制粒機,其特征在于:機架(2)上設有攪拌主電機(1),該攪拌主電機與制粒鍋(4)內(nèi)的攪拌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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