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820228616.8 | 申請日: | 2018-02-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8130566U | 公開(公告)日: | 2018-11-23 |
| 發明(設計)人: | 王祥;崔明奎;趙俊清;賈超;楊成虎 | 申請(專利權)人: | 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21/00 | 分類號: | B01D21/00;B01D21/02;B01D21/24;C02F1/52 |
| 代理公司: | 太原科衛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14100 | 代理人: | 朱源 |
| 地址: | 037003*** | 國省代碼: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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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煤泥沉淀池 排水 煤泥 小池 沉淀處理 本實用新型 主水倉 分隔 閘閥 互為備用 煤泥處理 煤泥清理 放水管 溢流管 穿置 排出 墻體 水倉 水溝 水池 通暢 中斷 攜帶 | ||
1.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該系統分為第一煤泥沉淀池和第二煤泥沉淀池,且第一煤泥沉淀池和第二煤泥沉淀池之間設置有地上水溝;所述第一煤泥沉淀池分隔為四個小池,分別為第一池(1)、第二池(2)、第三池(3)和第四池(4),第一池(1)與第三池(3)之間設置有第一公共墻(8),第二池(2)與第四池(4)之間設置有第二公共墻(9),第三池(3)與第四池(4)之間設置有第三公共墻(10),第一公共墻(8)與第二公共墻(9)等高且均低于所述第一煤泥沉淀池外圍墻體的高度,第三公共墻(10)與所述第一煤泥沉淀池的外圍墻體等高;所述第三公共墻(10)的墻體中在低于第一公共墻(8)的高度上穿置有至少一根其中一端口連接有閘閥的第一溢水管(13.1);所述第三池(3)和第四池(4)的尾部的墻體中均穿置有至少一根外側連接有閘閥的第二溢水管(13.2)和至少一根外側連接有閘閥的第一放水管(14.1);所述第二煤泥沉淀池分隔為三個小池,分別為第五池(5)、第六池(6)和第七池(7),三個小池依次首尾連接,所述第五池(5)和第六池(6)之間設置有第四公共墻(11),所述第六池(6)和第七池(7)之間設置有第五公共墻(12),所述第四公共墻(11)和第五公共墻(12)等高且均低于所述第二煤泥沉淀池外圍墻體的高度,在所述第四公共墻(11)和第五公共墻(12)上穿置有至少一根跨越第六池(6)的溢流管(15),所述溢流管(15)的兩端均設置有閘閥;第五池(5)首部的墻體上和第七池(7)尾部的墻體上均穿置有至少一根外側連接有閘閥的第三溢水管(13.3)和至少一根外側連接有閘閥的第二放水管(14.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溢水管(13.1)設置有三根。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溢水管(13.2)分別穿置在第三池(3)和第四池(4)的尾部墻體的上部且數目均為三根;所述第一放水管(14.1)分別穿置在第三池(3)和第四池(4)尾部墻體的底部二十厘米至四十厘米處且數目均為一根;所述第二溢水管(13.2)的外端口和所述第一放水管(14.1)的外端口均通過彎頭連接至閘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溢水管(13.3)分別穿置在第五池(5)首部墻體的上部和第七池(7)尾部墻體的上部且數目均為兩根,所述第二放水管(14.2)分別穿置在第五池(5)首部墻體和第七池(7)尾部墻體的底部二十厘米至四十厘米處且數目均為一根。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靠近所述第五池(5)的外部設置有副水倉,靠近所述第七池(7)的外部設置有主水倉。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排水中煤泥沉淀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煤泥沉淀池和所述第二煤泥沉淀池的首部墻體和尾部墻體均向前延伸出一段三十厘米至六十厘米的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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