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及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595151.0 | 申請日: | 2018-12-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377330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2-22 |
| 發明(設計)人: | 朱偉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鈦馬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G06Q20/2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容慧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1287 | 代理人: | 于曉菁 |
| 地址: | 201306 上海市浦東***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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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戶終端 云服務器 零售 零售系統 分時 汽車 請求執行 網絡連接 整車 購買 資產 所有權 使用權 分割 分配 | ||
1.一種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戶終端和零售云服務器端,所述用戶終端和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通過網絡連接,
所述用戶終端,其用于向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發出購車請求,所述購車請求包括購買車輛產品的所有權的n/N,所述n和N都為整數且n小于N;
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其用于接收所述用戶終端發出的購車請求,并根據所述購車請求執行所述購車請求定義的購車任務。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在根據所述購車請求執行所述購車請求定義的購車任務之前,判斷是否存在所述車輛產品,若存在所述車輛產品,則向所述用戶終端反饋第一訂單結果并執行購車任務,若不存在所述車輛產品,則向所述用戶終端反饋第二訂單結果并結束購車流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戶終端在接收到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反饋的第二訂單結果,執行付款任務后,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向所述車輛產品發送控車指令,用戶獲得所述車輛產品的n/N所有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產品安裝有車聯網硬件TBOX,所述車聯網硬件TBOX與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通過網絡連接,以實現數據傳輸和控車指令的發布和響應。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包括時段化套餐管理模塊、銷售管理模塊、車輛管理模塊以及結算管理模塊,所述時段化套餐管理模塊用于定義用戶可以購買某款車的具體時段以及是否擁有所有權,所述銷售管理模塊用于為車輛產品定價以及管理銷售渠道,所述車輛管理模塊用于將所述車輛產品的所有權的n/N與相應的服務資源匹配,所述結算管理模塊用于對用戶按時繳存月度貸款本息的行為進行跟蹤管理以及提醒用戶還款;
所述用戶終端包括時段化套餐購買模塊、車輛控制模塊以及金融支付模塊,所述時段化套餐購買模塊用于獲得時段化套餐信息以及具體套餐的價格、庫存情況,所述車輛控制模塊用于試駕車輛的控制功能以及所購車輛的控制功能;所述金融支付模塊包括信貸還款提醒和還款功能。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產品的所有權的n/N能夠分享給好友使用。
7.一種汽車分時零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用戶終端向零售云服務器端發出購車請求,所述購車請求包括購買車輛產品的所有權的n/N,所述n和N都為整數且n小于N;
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接收所述用戶終端發出的購車請求,并根據所述購車請求執行所述購車請求定義的購車任務。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在根據所述購車請求執行所述購車請求定義的購車任務之前,判斷是否存在所述車輛產品,若存在所述車輛產品,則向所述用戶終端反饋第一訂單結果并執行購車任務,若不存在所述車輛產品,則向所述用戶終端反饋第二訂單結果并結束購車流程。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戶終端在接收到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反饋的第二訂單結果,執行付款任務后,所述零售云服務器端向所述車輛產品發送控車指令,用戶獲得所述車輛產品的n/N所有權。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汽車分時零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產品的所有權的n/N能夠分享給好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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