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516097.6 | 申請日: | 2018-12-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124329A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08 |
| 發明(設計)人: | 林宗賢;李承璋;曾衡逸;趙宏昌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山大學 |
| 主分類號: | G06F3/14 | 分類號: | G06F3/14 |
| 代理公司: | 上海翼勝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31218 | 代理人: | 翟羽 |
| 地址: | 中國臺灣高*** | 國省代碼: | 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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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共享 顯示 模塊 媒合 方法 | ||
本發明公開一種分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其包含步驟:通過一媒合平臺接收一服務要求規格,其中所述服務要求規格包含設置在一建筑物外墻上的至少一顯示模塊的一租用時間帶;通過所述媒合平臺比對所述服務要求規格與所述媒合平臺內的多個服務供給者的至少一服務供給規格;以及通過所述媒合平臺把符合所述服務要求規格的至少一經比對服務供給規格傳遞予所述服務要求規格的一使用端。所述分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通過媒合平臺以媒合建筑物外墻上的顯示模塊的可出租時段,以使所述顯示模塊顯示租用方欲顯示的影像或圖像,故可以增加廣告通路。
技術領域
本發明是有關于一種媒合方法,特別是有關于一種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
背景技術
在目前工商業發達的社會,產品及/或服務的推廣與銷售為一般公司企業最重要的商業活動。各公司企業均致力于其所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的推廣,以達成其企業發展與永續經營的目的。為達此目的,產品及/或服務的推廣與銷售主要通過廣告而實現。因此,廣告通過媒體的傳播,消費者始能得知此等產品及/或服務的特性與優點、以及從通路取得的方式,才可以開發與拓展這些產品及/或服務的銷路。然而,現有的廣告通路仍不足以滿足現有需求。
故,有必要提供一種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以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問題。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明提供一種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以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廣告通路仍不足以滿足現有需求的問題。
本發明的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其可以可以增加廣告通路。
為達成本發明的前述目的,本發明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分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其包含步驟:通過一媒合平臺接收一服務要求規格,其中所述服務要求規格包含設置在一建筑物外墻上的至少一顯示模塊的一租用時間帶;通過所述媒合平臺比對所述服務要求規格與所述媒合平臺內的多個服務供給者的至少一服務供給規格;以及通過所述媒合平臺把符合所述服務要求規格的至少一經比對服務供給規格傳遞予所述服務要求規格的一使用端。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所述至少一顯示模塊包含一透光液晶顯示器、一透光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器、一可切換背投影式液晶屏幕及一電致變色玻璃中的至少一種。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在所述至少一服務供給規格傳遞予所述服務要求規格的一使用端的步驟后,所述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更包含:通過所述媒合平臺接收來自所述使用端的一決定步驟,其中所述決定步驟包含選定所述多個服務供給者中的至少一個。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在所述決定步驟后,所述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更包含:通過所述媒合平臺傳遞一媒合成功訊息予經選定的所述多個服務供給者中的所述至少一個。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在所述決定步驟中,所述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更包含:通過所述媒合平臺確認來自所述使用端或所述多個服務供給者中的至少一個的一付款訊息。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在所述決定步驟后,所述共享顯示模塊的媒合方法更包含:所述使用者在所述租用時間帶內取得所述至少一顯示模塊的一顯示權限。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所述顯示權限包含顯示一圖像、一影像、一文字及一文句中的至少一種。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所述服務要求規格更包含:所述至少一顯示模塊的一租用要求地點、一租用要求費用及一建置要求費用中的至少一個。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所述至少一服務供給規格更包含:所述至少一顯示模塊的一租用供給地點、一租用供給費用及一建置供給費用中的至少一個。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所述使用端包含:一桌上型計算機、一筆記型計算機、一平板計算機及一智慧型手機中的至少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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