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錫泊芬治療高膽紅素血癥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389740.3 | 申請日: | 2012-1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279699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9-27 |
| 發明(設計)人: | S.J.塔洛克;W.W.瓦謝夫斯基 | 申請(專利權)人: | 馬林克羅特醫療產品知識產權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555 | 分類號: | A61K31/555;A61P1/16;A61N5/06;A61B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黃希貴 |
| 地址: | 愛爾蘭*** | 國省代碼: | 愛爾蘭;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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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膽紅素水平 嬰兒血清 光療 高膽紅素血癥 金屬卟啉 嬰兒 給藥 血清總膽紅素 列線圖 治療 | ||
1.錫泊芬在制備用于治療嬰兒高膽紅素血癥或其癥狀的方法的藥物中的用途,該方法包括:
確定48小時齡或更小的嬰兒中的第一膽紅素水平,其中嬰兒存在至少一種危險因素,所述至少一種危險因素包括溶血病、抗C Rh不相容、抗c Rh不相容、抗D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性、G6PD缺乏癥或其組合;
當第一膽紅素水平為:i)低于按照AAP準則將光療給予至多約12小時齡的嬰兒的閾值1-2 mg/dL;或者ii)低于按照AAP準則將光療給予約12小時-48小時齡的嬰兒的閾值2-3mg/dL,給嬰兒單次肌內注射治療量的錫泊芬;其中治療量的錫泊芬是4.5mg / kg嬰兒體重;
在給予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6小時內測定嬰兒中的第二膽紅素水平;
任選地在給予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12小時內測定嬰兒中的第三膽紅素水平;
任選地在給予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24小時內測定嬰兒中的第四膽紅素水平;
任選地在給予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48小時內測定嬰兒中的第五膽紅素水平;
基于第二、第三、第四或第五膽紅素水平之一落入施用光療的AAP準則,對嬰兒施用光療;
在給嬰兒施用光療之后,在6或12小時間隔內確定至少兩次光療后膽紅素水平;和
在光療后膽紅素水平比施用光療的AAP閾值至少低2mg / dL停止光療。
2.錫泊芬在制備用于治療嬰兒高膽紅素血癥或其癥狀的方法的藥物中的用途,該方法包括:
確定48小時齡或更小的嬰兒中的第一膽紅素水平,其中嬰兒存在至少一種危險因素,所述至少一種危險因素包括溶血病、抗C Rh不相容、抗c Rh不相容、抗D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抗e Rh不相容、G6PD缺乏癥或其組合;
當第一膽紅素水平為:i)低于按照AAP準則將光療給予至多約12小時齡的嬰兒的閾值1-3 mg/dL;或者ii)低于按照AAP準則將光療給予約12小時-48小時齡的嬰兒的閾值1-3mg/dL,給嬰兒單次肌內注射治療量的錫泊芬;其中治療量的錫泊芬是4.5mg / kg嬰兒體重;
在給予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6小時至約72小時內測定嬰兒中的第二膽紅素水平;和
根據第二個膽紅素水平和AAP指南,對嬰兒進行光療。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嬰兒不存在排除因素。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嬰兒的胎齡至少約為35周。
5.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嬰兒的出生體重至少約為1700g。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嬰兒是庫姆斯試驗陽性。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膽紅素水平等于或大于第一膽紅素水平。
8.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還包括:在施用光療之后,確定嬰兒的第三膽紅素水平。
9.權利要求8的用途,其中所述確定在施用治療量的錫泊芬后約6小時至約48小時內進行,并且其中確定第三膽紅素水平發生在施用光療后12小時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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