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交易真實性驗證方法及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385116.6 | 申請日: | 2018-1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544160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6-30 |
| 發明(設計)人: | 陳宇;陳鵬;熊偉;蘆帥;汪寧;謝偉良 | 申請(專利權)人: | 杭州呯嘭智能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38 | 分類號: | G06Q20/38 |
| 代理公司: | 上海漢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36 | 代理人: | 胡晶 |
| 地址: | 310051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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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區塊 智能 合約 交易 真實性 驗證 方法 系統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交易真實性驗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構建交易真實性驗證的智能合約發布至區塊鏈,區塊鏈同步至各個節點,節點包括由電商平臺、支付平臺以及物流平臺在內的多個節點;
S2:電商平臺、支付平臺以及物流平臺分別將對應的交易記錄、支付記錄以及物流記錄作為動態交易數據發布至區塊鏈,區塊鏈同步至各個節點,所述動態交易數據攜帶訂單標識信息在內的交易參數;
S3:節點的智能合約對符合啟動交易真實性驗證條件的動態交易數據,獲得對應的訂單標識信息,通過訂單標識信息找出對應的交易記錄、支付記錄以及物流記錄,進行交易真實性驗證,根據驗證結果給出交易真實性結果;
S4:區塊鏈將交易真實性結果同步至各個節點。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S3中節點的智能合約對符合啟動交易真實性驗證條件的動態交易數據是通過以下方法來判斷的:
電商平臺的交易記錄中包含交易是否成功的交易狀態作為交易參數;
節點的智能合約檢測到動態交易數據中的交易參數包含電商平臺當前交易為“交易成功”的交易狀態,則認為符合啟動交易真實性驗證條件。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電商平臺、支付平臺以及物流平臺分別存儲電商平臺動態數據庫、支付平臺動態數據庫和物流平臺動態數據庫;
電商平臺動態數據庫、支付平臺動態數據庫和物流平臺動態數據庫信息發布至區塊鏈,區塊鏈同步至各個節點;
當節點接收到動態交易數據后,先將動態交易數據更新至對應的電商平臺動態數據庫、支付平臺動態數據庫和物流平臺動態數據庫,并同步至區塊鏈的各個節點;
節點的智能合約獲得動態交易數據的訂單標識信息后,通過遍歷電商平臺動態數據庫、支付平臺動態數據庫和物流平臺動態數據庫找到具有相同訂單標識信息對應的記錄信息;
智能合約通過評判所述記錄信息中的參數是否滿足預先設定的交易真實性驗證合約來進行交易真實性驗證。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設置交易動態系統,保存當前動態交易記錄、支付記錄以及物流記錄在內的當前動態交易數據;
節點接收到動態交易數據后,先將動態交易數據更新至交易動態系統,并且建立相同訂單標識的當前動態交易數據之間的關聯,并且更新后的交易動態系統同步至區塊鏈的各個節點上;
節點的智能合約對符合啟動交易真實性驗證條件的動態交易數據,獲得對應的訂單標識信息后,直接訪問交易動態系統,通過其關聯度獲得對應的交易記錄、支付記錄以及物流記錄。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商平臺的交易記錄包括訂單編號、賣家的電商平臺賬號、賣家的名稱、賣家登記的發貨地址;
買家的電商平臺賬號、買家的名稱、買家填寫的收貨人姓名以及收貨地址及聯系電話、訂單創建時間、商品名稱和數量以及對應的成交金額;
所述物流平臺的物流記錄包括訂單編號、發貨時間、發貨人名稱以及發貨地址及聯系電話、收貨人姓名以及收貨地址及聯系電話、商品名稱;
所述支付平臺的支付記錄包括訂單編號、付款人的名稱及支付平臺賬號、收款人的名稱及支付平臺賬號、商品名稱、支付時間及支付金額;
訂單編號為訂單標識信息;
交易真實性驗證合約的智能合約至少滿足以下條件:
訂單創建時間支付時間發貨時間;
商品名稱是否相同;
電商平臺上的成交金額=支付平臺上支付金額;
電商平臺上賣家的名稱==物流平臺上發貨人的名稱==支付平臺上收款人的名稱;
電商平臺上賣家登記的發貨地址==物流平臺上的發貨地址;
電商平臺上買家的名稱==支付平臺上付款人的名稱;
電商平臺上買家填寫的收貨人名稱==物流平臺上收貨人名稱;
電商平臺上買家填寫的收貨人聯系電話==物流平臺上收貨人的聯系電話,
當以上比對通過時,所述訂單編號對應的交易判定為正常交易,否則,被判定為異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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