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治療HCV患者的直接作用的抗病毒劑和利巴韋林的組合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345144.5 | 申請日: | 2014-03-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908353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6-21 |
| 發明(設計)人: | B.M.伯恩斯坦;S.杜塔;劉巍;T.J.波薩德基;A.L.坎貝爾;R.M.梅農;林志威;王恬力;W.M.奧尼 | 申請(專利權)人: | 艾伯維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45/06 | 分類號: | A61K45/06;A61K31/7056;A61K31/454;A61K31/4985;A61P31/1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任曉華;萬雪松 |
| 地址: | 美國伊***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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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治療 抗病毒劑 干擾素 利巴韋林 施用 可接受 組合本 優選 療法 | ||
本發明的特征在于不含干擾素的用于治療HCV的療法。優選地,所述治療經較短的治療持續時間,諸如不超過12周。在一個方面,所述治療包括向具有HCV感染的主體施用至少兩種直接作用的抗病毒劑和利巴韋林,其中所述治療持續12周且不包括施用干擾素,且所述至少兩種直接作用的抗病毒劑包含如說明書中公開的(a)化合物1和(b)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本申請是申請日為2014年3月14日,申請號為201480014994.0,發明名稱為“用于治療HCV患者的直接作用的抗病毒劑和利巴韋林的組合”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本申請要求2013年3月14日申請的美國臨時申請號61/783,437的權益,所述申請以其整體通過引用并入本文。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用于丙型肝炎病毒(HCV)的不含干擾素的治療。
背景技術
HCV是屬于黃病毒科(Flaviviridae family)中丙型肝炎病毒屬(Hepacivirusgenus)的RNA病毒。包膜的HCV病毒體含有正鏈RNA基因組,其在單一不間斷的開放閱讀框中編碼所有已知的病毒特異性蛋白。開放閱讀框包含約9500個核苷酸,且編碼約3000個氨基酸的單一大多蛋白。所述多蛋白包含核心蛋白,包膜蛋白E1和E2,膜結合蛋白p7,和非結構蛋白NS2、NS3、NS4A、NS4B、NS5A和NS5B。
慢性HCV感染與進行性肝臟病理包括肝硬化和肝細胞癌相關。慢性丙型肝炎可以用聚乙二醇干擾素-α與利巴韋林的組合治療。功效和耐受性的很大限制仍然存在,因為許多使用者受副作用之苦,且病毒從體內的消除經常是不完全的。因此,需要新療法來治療HCV感染。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一個方面的特征在于用于治療需要此類治療的主體中的HCV感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主體施用至少兩種直接作用的抗病毒劑(DAA)和利巴韋林持續不超過12周的持續時間,或持續本文公開的另一持續時間。所述至少兩種DAA包含化合物1(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優選地,治療的持續時間為12周。治療的持續時間也可以是,例如,不超過8周。優選地,兩種或更多種DAA以有效在主體中提供持續病毒學反應(SVR)或實現有效性的另一期望量度的量施用。所述主體在治療方案過程中不施用干擾素。換言之,所述方法排除向所述主體施用干擾素,從而避免與干擾素相關的副作用。
本發明的另一個方面的特征在于用于治療具有HCV感染的主體群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主體施用至少兩種DAA和利巴韋林持續不超過12周的持續時間。所述至少兩種DAA包含化合物1(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優選地,所述至少兩種DAA以一定量施用于所述主體,所述量在至少約70%群體,優選至少約80%群體,或更優選至少約90%群體中有效導致SVR或有效性的另一量度。
在本文所述的任何方法中,所述至少兩種DAA包含(a)化合物1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b)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所述至少兩種DAA還可以任選地包含另一種抗HCV劑。其他任選的抗HCV劑可以選自蛋白酶抑制劑、核苷或核苷酸聚合酶抑制劑、非核苷聚合酶抑制劑、NS3B抑制劑、NS4A抑制劑、NS5A抑制劑、NS5B抑制劑、親環蛋白抑制劑或其組合。例如,在一些實施方案中,用于本發明的方法中的DAA包含(a)化合物1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b)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或由其組成。對于另一個實例,用于本發明的方法中的DAA包含(a)化合物1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b)化合物2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c)HCV聚合酶抑制劑,或由其組成,其中所述HCV聚合酶抑制劑可以是核苷酸或核苷聚合酶抑制劑或非核苷或非核苷酸聚合酶抑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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