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811343107.0 | 申請日: | 2018-1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205298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15 |
| 發(fā)明(設計)人: | 黃房富 | 申請(專利權)人: | 開平市中鋁實業(y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47/90 | 分類號: | B65G47/90 |
| 代理公司: | 廣州市華學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45 | 代理人: | 蔣劍明 |
| 地址: | 529341 廣東省江門***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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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轉動座 立架 氣缸 底座 搬運裝置 汽車輪轂 夾臂 活塞桿末端 產(chǎn)品推廣 固定夾爪 夾臂末端 相鄰工位 自動搬運 上端 可移動 夾爪 兩組 軸接 轉動 對稱 | ||
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包括底座、立架、轉動座、夾臂、氣缸、夾爪,底座設置在兩相鄰工位之間,底座上可移動的設置立架,立架上端可180度轉動的軸接轉動座,所述轉動座上對稱設有兩組夾臂,每組夾臂末端均設有氣缸,氣缸的活塞桿末端固定夾爪。其結構設計簡單,使用方便,自動搬運,節(jié)省人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滿足了市場使用需求,有利于產(chǎn)品推廣。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輪轂加工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
背景技術
在汽車輪轂的加工過程中,從一道工序到另一道工序,需要用汽車輪轂夾爪對汽車輪轂進行夾取并搬運。
常見的搬運裝置大多采用人工方式,成本高,使用不方便。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種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克服了現(xiàn)有技術的上述不足,其結構設計簡單,使用方便,自動搬運,節(jié)省人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滿足了市場使用需求,有利于產(chǎn)品推廣。
為了達到上述設計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包括底座、立架、轉動座、夾臂、氣缸、夾爪,底座設置在兩相鄰工位之間,底座上可移動的設置立架,立架上端可180度轉動的軸接轉動座,所述轉動座上對稱設有兩組夾臂,每組夾臂末端均設有氣缸,氣缸的活塞桿末端固定夾爪。
所述夾爪與氣缸的活塞桿之間采用活動連接的方式,使得夾爪可轉動。
所述底座上設有并排設置的兩導軌,導軌上通過滑塊固定立架下端。
所述立架上、下端分別通過軸套軸接旋轉軸,旋轉軸上端穿出立架上端,并同步固定在轉動座上,所述旋轉軸上同步套接轉軸齒輪,轉軸齒輪同步連接到旋轉電機輸出軸上同步套接的齒輪,所述旋轉電機固定在立架下端,通過旋轉電機帶動旋轉軸轉動,進而帶動轉動座轉動。
本發(fā)明所述的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的有益效果是:其結構設計簡單,使用方便,自動搬運,節(jié)省人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滿足了市場使用需求,有利于產(chǎn)品推廣。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所述的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的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所述的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的俯視圖;
圖3是本發(fā)明所述的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的旋轉動力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fā)明的最佳實施方案作進一步的詳細的描述。
如圖1-3所示,本發(fā)明實施方案中,所述汽車輪轂的搬運裝置,包括第一工位100、第二工位200、底座1、立架4、轉動座7、夾臂9、氣缸10、夾爪11,所述第一工位100、第二工位200之間設有底座1,底座1上可從第一第一工位100移動到第二工位200的設置立架4,立架4上端可180度轉動的軸接轉動座7,所述轉動座7上對稱設有兩組夾臂9,每組夾臂9末端均設有氣缸10,氣缸10的活塞桿末端固定夾爪11,所述夾爪11與氣缸10的活塞桿之間采用活動連接的方式,使得夾爪11可在一定角度內轉動,抓取更牢固;使用時,通過夾爪11抓取第一工位100的輪轂,然后移動立架4到第二工位200,且轉動座7轉動180度,從而實現(xiàn)輪轂的工位搬運。
所述底座1上設有并排設置的兩導軌2,導軌2上通過滑塊3固定立架4下端。
所述立架4上、下端分別通過軸套軸接旋轉軸8,旋轉軸8上端穿出立架4上端,并同步固定在轉動座7上,所述旋轉軸8上同步套接轉軸齒輪12,轉軸齒輪12同步連接到旋轉電機5輸出軸上同步套接的齒輪6,所述旋轉電機5固定在立架4下端,通過旋轉電機5帶動旋轉軸8轉動,進而帶動轉動座7轉動。
所述夾爪11為橡膠材質。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所做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便于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理解和應用本發(fā)明,不能認定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而不必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本發(fā)明的揭示,對本發(fā)明做出的簡單改進都應該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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