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料理機和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811249416.1 | 申請日: | 2018-10-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832971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6-04 |
| 發明(設計)人: | 王慧江;代松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紹興蘇泊爾生活電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43/046 | 分類號: | A47J43/046;A47J43/07;A47J36/2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415 | 代理人: | 林祥 |
| 地址: | 312017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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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料理機 食材 加熱 加熱裝置 控制裝置 控制加熱裝置 自動執行 不均勻 料理 編程 機具 | ||
1.一種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料理機具有加熱食材的功能和攪打食材的功能,所述料理機被編程以自動執行處理食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加熱食材和攪打食材同時進行的加熱攪打步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攪打步驟中,攪打食材的轉速大于等于500轉/分鐘并小于等于3000轉/分鐘,所述加熱食材的功率大于等于100W并小于等于1500W。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用于制作黏稠食材或者熱醬。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食材的溫度達到預設溫度后,攪打食材的操作伴隨食材處理的整個后續過程。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溫度大于等于73度并小于等于77度;或者/和,
攪打食材的操作伴隨食材處理的整個后續過程,包括:攪打食材的操作持續或間歇性進行。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攪打步驟包括至少兩個階段;
其中,前一階段與后一階段的加熱功率和用于攪打食材的轉速中的至少一個不相等。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食材的溫度達到預設值時或食材的液面達到防溢液面時或處理所持續的時長達到預設時長時,料理機由前一階段切換至后一階段。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前一階段的加熱功率小于后一階段的加熱功率。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攪打步驟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
在第一階段中,所述料理機以第一加熱功率進行加熱食材的操作,并以第一轉速進行攪打食材的操作;
在第二階段中,所述料理機以第二加熱功率進行加熱食材的操作,并以第二轉速進行攪打食材的操作;
在第三階段中,所述料理機以第三加熱功率進行加熱食材的操作,并以第三轉速進行攪打食材的操作;
所述第一加熱功率、第二加熱功率和所述第三加熱功率均不相同。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食材的溫度達到第一溫度值或食材的液面達到防溢液面時,所述料理機由所述第一階段切換至所述第二階段;當食材的溫度達到第二溫度值或食材的液面達到防溢液面時,所述料理機由所述第二階段切換至所述第三階段;
其中,所述第一溫度值小于所述第二溫度值;且第一加熱功率大于第二加熱功率,第二加熱功率大于第三加熱功率。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加熱功率大于等于700W并小于等于800W,所述第二加熱功率大于等于450W并小于等于550W,所述第三加熱功率大于等于250W并小于等于350W;
所述第一溫度大于等于83度并小于等于87度,所述第二溫度大于等于95度并小于等于99度。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速、所述第二轉速和所述第三轉速相等或者不相等。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速、所述第二轉速和所述第三轉速大于等于2000轉/分鐘并小于等于3000轉/分鐘。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料理機處理食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攪打但不加熱食材的主攪打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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